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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法院试行廉政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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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彬  发布时间:2011-01-20 17:34:43 打印 字号: | |

          为确保干警廉洁自律、公正执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违法违纪行为,体现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的原则,该院从2011年开始试行廉政保证金制度。 每位在职干警自愿向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作出廉政承诺,单位提取配套数额保证金存入专门账户,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兑现发放,以经济手段保证干警廉洁守纪。该制度中规定,如发生违反党纪、政纪及廉政规定行为的,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外,视情节扣除相应的廉政保证金;如有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被司法机关立案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被开除辞退的、年度岗位考核不称职的,当年的廉政保证金全部扣除。 参保干警当年被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一次,扣除廉政保证金的20%;二次的,扣除50%;三次的,扣除全年廉政保证金。为落实“一岗双责”,强化院领导对干警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各党组成员所分管的部门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应负连带责任,扣除直接领导责任人当年廉政保证金的25%;工作人员在承诺期内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扣除其所在部门正职、副职当年廉政保证金的20%和15%。被扣除的廉政保证金,作为公正廉洁执法的奖励基金,奖励在公正廉洁执法和党风廉政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责任编辑:李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