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的运营客车在诉讼期间被法院保全,一年后被告却将该车卖与他人,当法院干警去执行该车时,却遭到买受人的强烈抵抗,进而妨碍诉讼,被法院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张某支付子女抚养费3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中巴车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款5万元,共同债务45000元,各负担225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于2010年8月17日向被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发现原在诉讼期间保全的中巴车被李某以38万元卖给案外人王某,王某正在营运。执行人员找到王某,其态度强硬,极不配合。执行人员耐心宣传法律及有关规定,当时他表示保证在15天内解决此事。但2个月的时间过去了,王某无动于衷,于是执行人员再次找到了他,并决定扣留该车。当执行人员将中巴车往法院开的途中时,王某驾驶商务车追撵到此,并拦下被扣车辆,不允许将车开走。执行人员一方面与当地法庭和派出所联系,请求增援;另一方面再次向王某宣传法律,并指出:该车已在2009年10月14日被查封,你与被执行人又在2010年7月26日达成买卖车辆协议书,该行为已经违法,买卖协议依法无效。最后,王某同意随执行人员来法院解决。经院领导决定,王某因妨碍诉讼被司法拘留15日。第二天,王某认识到自已所犯错误的严重性,主动约来原、被告协商,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王某也被提前解除了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