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允同志自1989年到法院工作以来,严肃执法、清正廉洁、勤勉敬业。曾被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荣获省高级法院“调解工作先进个人”、颍上县第一届政法“十优干警”、颍上县“五.四”青年奖章等荣誉。2005年吴允同志被调至六十铺法庭担任负责人,该庭在他的带领下,干警们团结奋发、努力拼搏、开拓进取,连续五年被县法院评为“先进集体”称号,其中2006年被评为“全市优秀法庭”。
善学习,勤钻研
吴允同志善学习、勤钻研,且能学以致用。参加工作20多年来,他养成了一个良好的学习习惯,那就是不管再忙、再晚、再累,每天都要挤出一定的时间研读法律书籍。他学习时不只是看法律规范规定了什么,同时还要查寻和思考该法的立法背景,理清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联系,查明与其他法律规范是否存在冲突等。然后一一进行分析比较,以达到正确把握立法目的和司法意图,将所学知识融会贯通、得心应手地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吴允同志曾多次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专项业务知识培训班,如商品房买卖法律适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适用简易程序若干规定、庭务管理等方面。通过学习既开阔了视野,又提高了自身的素质。他撰写的《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及限制》、《浅述合同法中义务、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等论文,在上级法院召开的民商事研讨会上,均获得了领导及与会者的肯定和赞赏。吴允同志平时特别爱思考,在某些观点上具有超前性和独特性。如在他办理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依照当时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多方侵权人只能按各自的过错各自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他大胆地提出“多方肇事车辆(侵权人)应对受害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并将此观点应用到本起案件中。开创颍上法院审判史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侵权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第一案例。宣判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三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关于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恰恰体现了这一观点。
精办案,创和谐
吴允同志在庭务管理十分繁忙的情况下,仍坚持亲自办案,由他主审的案件每年在百件以上。20年多来他共办理各类案件近三千件,无一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也未发生过信访、上访案件。每年他还要审理多起经院领导签批指令其审理的案件,以及其他业务庭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这些案件大多数是十分棘手的疑难复杂案件。他不怕繁琐,始终坚持做到认真接待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当事人多做疏导和调解工作,最终使当事人服判息诉,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他起草每份裁判文书时,对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总是进行反复推敲,做到说理透彻、事实明了,让当事人看得清楚、看得明白、看得服气,避免不必要的上诉,有效的节省了审判资源,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在审理由其他庭转来的一起发回重审案件中,由于吴允同志法律知识娴熟,重说理,又善晓明利害关系,在本案中他灵活地运用调解艺术和技巧,经过多次调解后,本诉原告撤回了起诉,反诉原告也撤回了反诉。结案时,当事人非常感激地对吴允同志说:“你多次调解,不厌其烦,真是为我们老百姓着想的好法官!”凡是吴允同志审理的案件中涉及到在校学习的学生时,他一般不去学校调查取证,并将开庭时间定在周六或周日,做到尽量不影响学生们的学习和减少因诉讼给他们心理上带来的负面影响。吴允同志对每一位当事人都能够认真地向他们行使释明权、宣传法律知识、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诉权,以便法庭查明所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高度一致,避免因当事人失权而造成司法不公。
树清廉,讲正气
吴允同志作为庭室负责人首先做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从不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并经常对本庭干警说: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软;诚实做人一生清,廉洁从政一世明;常记贪之害,平平安安幸福在;常念廉之风,坦坦荡荡度一生。他要求本庭干警都能在本庭开设的“廉政小食堂”里就餐。在庭里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他精打细算,从不乱花、错花分文,把有限的办公费用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上,用在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各项便民审判活动中。对于当事人送的钱款和物品,以前他总是将钱款以当事人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再予以退还,或是把当事人送的钱款作为给付对方的赔偿款处理。自实行实名制存款后,他或是当场拒绝,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当场拒绝的,在结案后即通过他人退还。案件即使是通过各种方式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案结事了,他依然坚持一律退还,决不拿当事人一分一毫。为防止和抑制“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他还和全庭干警们研讨制定了《案件流程管理实施办法》、《法官自由裁判权限制制度》和《民事案件调解量化制度》等。
吴允同志虽是一名普通的人民法官,但他长期扎根基层,多年以来,一直以出色的工作,廉洁的作风和无私的奉献,默默地履行着一名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为天平增辉,为国徽添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