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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员慧眼识破一名金融诈骗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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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3-23 11:28:05 打印 字号: | |

       一名被告人竟以他人的房屋去办理房产证,然后以该房产证到金融机构骗取抵押贷款15万元,而且到期后拒不归还,后被执行法官慧眼识破。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尤某犯有贷款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04年期间,被告人尤某向颍上县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编造其在颍上县颍河乡杨圩村南湖大道西侧处有一幢砖混结构的两层楼房,骗取该部门为其颁发了坐落于该处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证书编号为:颍房权证局监字第99014049。2006年尤某使用该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为担保证明,从颍上县农村信用联社抵押贷款15万元,贷款到期后拒不归还。颍上县信用联社在2009年将尤某起诉到颍上县人民法院,该院以(2009)颍执字第407号执行卷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当执行人员按照抵押的房产证上所标的位置找到该处房屋时,发现该房的产权人为高某,并且已经依法过户给周某夫妇。执行人员以尤某涉嫌犯罪,在2010年4月23日依法将此案移送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尤某以虚假的颍上县颍河乡某村村民委员会书面证明、房屋四至墙界情况申请表和登记申请书等手续,骗过了颍上县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取得了编号为99014049的房产证书。而该房产证所记录填写的四至位置的实际产权人却是周某夫妇。

责任编辑:颍上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