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原告陈素芬与被告李成富早在1999年前就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当时陈素芬以民事借贷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颍上法院对该案作出民事判决后,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成富以自己所有的坐落在南照镇育才路(原宝塔街)东侧的房屋作价抵付给债权人陈素芬,陈素芬依据颍上县人民法院(1999)颍经初字第184-2号民事裁定书取得诉争的房屋所有权。陈素芬以该民事裁定书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2008年4月2日,李成富与陈素芬协商,愿以36万元的价格买回原坐落在南照镇育才路的27间房屋,经陈素芬同意,李成富支付给陈素芬购房款10万元,陈素芬为李成富出具了购房款收据,李成富即住进该房屋。当陈素芬向李成富催要余下购房款时,李成富却以该27间房屋本来就属其所有,并以陈素芬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提交的证明材料虚假为由予以拒付。经李成富申请,房产部门已撤销陈素芬办理的上述房屋的产权证。李成富同时称陈素芬出具的10万元购房款收据是其故意错写的,条据上的10万元事实是陈素芬向李成富的借款。李成富同时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认为颍上县人民法院1999年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及判决书均有错误,请求法院再审时予以更正。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陈素芬于2008年7月22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成富搬出房屋、排除妨碍。颍上法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08)颍民一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书。李成富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阜民一终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该纠纷当时影响较大,县政法委领导对此十分关注,县法院领导也非常重视,经本院院长指令由审判员吴允担任审判长并主审该案,于2010年4月21日重新组成合议庭,主审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向原告行使释明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同年8月份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时,被告李成富之子李某与原告陈素芬之夫林某发生争执并撕打林某,致使林某脸部及颈部受轻微伤。
二、调处过程
(一)找准调解切入点,迅速制定调解方案。通过庭审,主审法官发现十几年来的新老诉讼使原、被告之间产生许多不满和怨恨,双方积怨很深,情绪极易激化,庭审调解时互不相让,有“诉战”到底之势。庭审刚结束,被告之子李某即对原告之夫林某大打出手,原告陈素芬见此情形流下了伤心的泪水。主审法官吴允注意到这个细节,便心想其中自有缘故,经过一番了解,方知原、被告之间系亲属关系,被告李成富的儿媳陈某是原告陈素芬的侄女,且陈某与其妹妹从小时候起就在陈素芬家生活,也就是说陈素芬对被告的儿媳陈某有养育之恩。主审法官吴允同志抓住这个细节,想借此来唤醒原、被告之间沉睡已久的亲情。于是主审法官吴允同志迅速制定一套完整的调解方案,并向院领导汇报了对本案的调解思路,得到了院领导的支持。
(二)对妨碍诉讼的被告之子李某果断采取措施,彰显司法公正及权威,使当事人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为调解工作打基础。因被告李成富之子李某在庭审时,将原告之夫林某致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主审法官在调查并记录事情发生的经过后,认为李某在法庭旁听时殴打他人存在过错,其行为已妨碍了民事诉讼程序,为制止李某的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确保诉讼程序公正,合议庭提请院长批准,决定并实施对被告李成富之子李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三)唤醒当事人之间的亲情,点燃成功调解之希望。李某被拘留的第二天,主审法官到拘留所提审李某时,发现李某脸上显现出一丝悔意和无耐。主审法官吴允同志便告知李某妨碍诉讼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正性,并告知李某无论任何人只要违反法律规定,都要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人民法官、人民法院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只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才能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法官的一席话,说得李某连连点头称是。法官趁机谈起李某之妻是否从小就由其姑姑抚养,李某脸上露出一丝苦笑,点头认可。主审法官又问:“你将你妻子的姑夫打伤,你妻子小陈对此事会是什么意见?会不会伤害到她们姑侄之间的感情?是否会触及到你们的夫妻关系?”李某并没有回答,只是默默地低下头。也许是摄于法律的威严,也许是对自己行为的忏悔,也许是基于沉睡已久的亲情的一丝温暖,也许是担心妻子承受不了亲情及利益冲突下的难耐与煎熬。李某流下了忏悔的泪水,诚恳地请求法庭给予宽大处理,并同意向姑姑陈素芬及姑夫当面赔礼道歉。
(四)采取委托与双方当事人有特别关系的人员出面调解,是调解工作实践中有效的方法之一。主审法官从拘留所回来后,立即会见了原告夫妇,一方面是为了对林某精神上的安慰,让其安心养伤,另一方面则引导原告叙述其侄女陈某在原告家生活多年的经历,当原告回忆起这段往事时,泪水从她的眼眶无数次的流下。陈素芬与她的两个侄女关系一直都很好,自从两家发生纠纷打起官司时,就少了来往,如今已亲不是亲,友不是友了。主审法官是乎可以感受到原告对那份已逝亲情的眷恋,便更希望借此来化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可一切并不是象主审法官想象的那么简单,多年来积累的怨气,使他们像仇人一样,矛盾已很难平息。可主审法官并没有放弃,他继续耐心地询问陈素芬:“你侄女婿已被拘留,如果他向你当面认错,并向你们赔礼道歉,你们能否原谅他?”原告陈素芬坚定地回答:“他很固执,让他认错很难,让我们原谅他更难”。此时矛盾在原告心里并没有得到缓解,眼看天色已晚,主审法官便安慰了原告夫妇几句。谈话间主审法官已得知原告小侄女的联系方式,法官在思考应该委托原告的侄女及其亲属从中再做进一步调解工作。经过主审法官吴允的联系和预约,在法院的调解室里见到了原告的小侄女夫妻二人,主审法官向其表明了请他们来做调解工作的想法,其夫妻二人感到很为难,他们讲述了原、被告之间多年因诉讼而积累的矛盾及怨恨。主审法官认真地听取了二人的叙述后,更加了解了整个案件的事实与经过。于是主审法官想借用二人的亲情去感化原、被告双方的矛盾与纠纷,主审法官让夫妻二人作为“调解人”,利用二三天的时间说服原告夫妇对被告之子李某的谅解,以此来感化李某。主审法官与夫妻二人约定要随时保持联系,以便法官对“调解人”的调解工作随时做指导。转眼间已过了四天,这期间主审法官一直与“调解人”保持着电话联系,随时了解调解进度,传递调解沟通方法和技巧,期间“调解人”带着其姐姐陈某即被告的儿媳去原告家多次,并多次电话沟通,几天内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原告的情绪平静了许多。终于在第五天的时候,原告同意去见“被拘留人” 了。这让办案法官看到了一丝希望,只有在司法拘留期限届满前,促使当事人的谅解,提前解除对李某的拘留,这样才能感化李某,才能有利于案件的下一步调解。当日下午,办案法官带着原告夫妇和原告陈素芬的两个侄女及被告李成富一起去了拘留所,在拘留所里我们见到了被告之子李某,李某诚恳地请求原告夫妇的原谅,为表达诚意,李某当即支付给原告之夫林某所花费的全部医疗费。原告陈素芬及其两个侄女泪眼模糊,多少年来他们多次对博公堂,如今还是第一次平静地坐下来审视自己的过错,听取对方的意见。原告夫妇二人终于原谅了李某,李某也因此得到了本院提前解除拘留的宽处。
(五)向当事人释法解疑,告知诉讼风险,法官耐心热情疏导,亲友的亲情感化,促成有效调解。李某被解除拘留的第二天,主审法官通知被告父子一同来到法庭,向他们讲述了这些天来法庭所做的调解工作,被告对法庭的工作表示理解并表示感谢。主审法官与被告一起认真分析了案件诉辩的理由、法律事实及相关证据,从法律的层面诠释本案的客观事实,告知其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让被告真正明白了诉讼的风险存在,进而又向其明释关于申诉的期限及再审的法定条件,主审法官以熟练的业务、热心的解说、负责的态度,经过长达两个多小时的交谈,终于折服了被告父子,表示不再对以前的裁判申诉了,主动申请法庭再次调解。 2010年12月23日,主审法官将双方当事人及原告的两个侄女均通知到场,再次进行耐心地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合同继续履行,被告当日向原告支付了其余26万元购房款。当事人的亲情和法官的友情与热情终于化解了原、被告多年积累的怨气,宽容与关爱让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这一晚他们聚在一起共进晚餐,十几年来,他们还是第一次这样团坐在同一张餐桌前…… 本案当事人之间因多次诉讼,积怨深、矛盾大,曾出现上访、申诉等,受到县政法委及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在案件审理中,矛盾一度激化,但主审法官能通过庭审活动,把握对案件调解的有利因素及时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灵活地运用亲情感化、释法解疑、委托案外关系人和解、“背靠背”沟通、面对面调解等有效方式,多次做说服息诉工作,最终法官的热情溶化了当事人之间冰冷的亲情,不仅使案件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而且当庭履行完毕,还有效劝止当事人上访及申诉,完全做到了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创建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