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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民商事审判新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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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盛泉  发布时间:2011-07-13 09:23:37 打印 字号: | |

     为了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宗旨,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最大便利和最具效率的纠纷解决方式,更加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我院思考尝试推出了民商事案件速裁工作举措。

   一、速裁工作的目标任务

     在对民商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给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推行比简易程序更加简便、快捷的速裁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简化诉讼程序,节约诉讼成本,缩短办案周期,减轻当事人诉累,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审判效率效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速裁案件的适用范围

      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5万元的下列给付之诉案件,可以适用速裁,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除外: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案件;2、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婚约财物纠纷案件;3、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4、责任明确、损失数额确定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5、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燃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6、其他可以适用速裁的案件。

     下列案件不适用速裁: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数达3人以上的案件;2、被告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的案件;3、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4、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再审案件;5、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6、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的案件。  

      三、速裁案件适用的基本原则

    1、繁简分流、急缓分类原则。根据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实行繁简分流,急缓分类,让符合速裁条件的案件以速裁方式结案。2、自愿、合法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权,对于是否愿意调解、速裁,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在速裁过程中,坚持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坚持合法与提速相统一,做到既注重效率,又合法自愿。3、高效、便民原则。尽最大努力及时调处纠纷,化解矛盾,使正义及时得到体现;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从方便群众出发,落实好司法为民各项措施。4、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对速裁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并把调解贯穿于速裁工作始终,以调解为主要结案方式;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区别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和谐。5、速裁与巡回审判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速裁工作与巡回审判相结合,加大巡回审判力度,让速裁工作走近群众,深入基层。

       四、速裁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

     1、速裁案件由本院立案庭审理。立案庭立案时根据速裁案件受案范围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速裁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将速裁的适用条件、审理方式、裁判方式、诉讼费用收取标准、当事人的异议申请权利,以及法院对异议审查后的处理情况等相关程序性安排告知当事人。当事人选择速裁的,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当事人起诉时以书面形式申请适用速裁的,将其申请入卷备查。2、决定适用速裁审理的案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均选择适用速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受理通知书当即送达当事人。3、适用速裁审理的案件,由1名审判人员独任审理,并根据案件需要为当事人指定答辩期、举证期,但期限均不得超过7日。4、适用速裁审理的案件,在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上注重灵活性,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案件开庭或调解时间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安排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者开庭。地点可选择在审判法庭或者调解室,也可以到当事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等地点进行。5、适用速裁审理的案件,开庭审理可以不受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程序和环节的严格限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灵活掌握。6、适用速裁审理的案件先行调解,且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乃至宣判前,只要发现有调解的可能性,即进行调解,争取最终调解解决纠纷,并尽可能促成当事人当庭履行。对于不能调解结案的,及时作出判决。凡能当庭宣判的,尽量当庭宣判。7、适用速裁审理的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案情稍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5日的期限。审理中发现不适宜速裁的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8、生效的速裁案件(包括调解、裁定、判决的案件)如确有错误,在接到当事人再审申请或者本院发现错误之日起10日内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及时审理纠正。

     五、速裁工作中的一些感受我院速裁工作刚刚起步,从今年3月中旬开始至5月底,受理速裁案件62件,已调解结案49件,判决4件,其余案件正在审理中。通过两个多月的工作,我们有一些感受:首先,将速裁放置在立案庭,可以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前,对案件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在选择案件能否进行速裁的同时,对矛盾纠纷突出、易引起不稳定和涉诉信访的案件进行摸排,为下一步的工作提出警示。其二,速裁的前提是通过前期立案环节立案人员与当事人的接触和交流及对案件的筛选,把简易案件从一般案件中分离出来,继而对这部分简易案件做进一步的分析,弄清双方矛盾纠纷的实质和症结所在,再通过与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友沟通,与他们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联系,以及带案走访做排底和感化工作,根据不同情况,或就地劝导调和,或将双方当事人通知到庭用心调解,在基层组织的协助和当事人亲友的帮助劝说下,常常能达到调解解决纠纷、案结事了的效果。其三,速裁案件因调解结案的多,自动履行率高,相应减少了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的困局,同时也减少了案件的上诉率、信访率,影响和制约审判工作的不利因素因此得到有效控制。其四,速裁让案件的审理合理提速,提高了审判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对大多数当事人来说,打官司是一件费时费心费力的事情,漫长的诉讼过程,往往让当事人感到很“累”,速裁就是能让当事人感受到“速”的好处。其实对那些情节简单、没有太大争议的纠纷,除调解可以解决外,即便裁判,只要是非曲直说得明白,情理说到心里,当事人还是愿意接受速裁速判的。在我们已处结的53件案件中,有18件是当天立案,当天结案,当天领取法律文书,不用当事人跑第二趟,双方当事人对此都很满意。其五,速裁工作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不能放松对质量的管理。妥善处理“速”与“质”的关系,一方面要授予速裁法官更多的法律文书签发权和程序事务决定权,另一方面要完善精细化管理,建立速裁审判监督管理体系,包括案件流程管理、审限警示、质量评查和速裁的绩效考核等。生效的速裁案件如有错误,应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只有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办法,解决好“速”与“质”的关系,速裁的优势和妙处才能得到真正的体现,速裁的效果才能得到切实保障。虽然速裁工作的构建,使我们在缓解当前办案压力、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目前进行的也只是一种初步的尝试性的工作,如何完善速裁机制,并将其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相统一,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质量、效率和效果,这是我们要付出更多努力去思考和探索的方向和着力点所在。

责任编辑:李盛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