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矛盾即人们参加社会活动所产生的诸多问题或冲突,它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规范社会行为的有效性等有着密切的关系。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们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形成了需求与落后的反差。 我们这样一个有着十多亿人口、经济发展快速的国家,社会管理的任务繁重而艰巨,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是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之一。当前,我国正处在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时期,同时社会矛盾也处在突显期。怎样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保持社会稳定是党和国家现阶段所面临着重大挑战。
中国社会矛盾的根源:一、政府部门的公信值。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和精神文化的大大提高,同时也要求政府的公信值有所提高。政府本来应该提供社会安全这种公共产品的,如果政府官员的行为、权力的运行本身让人感到不安全,还有什么比这种由政府本身导致的无政府状态更可怕的呢?至少,这比原始自然规律则更无安全。在下原始自然规律下个体之间况且可以凭借自己的能力互相竞争,但在政治权力和资本的结合下,作为个体的社会成员的生存空间就荡然无存了。二、基层干部的素质。部分基层官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准令人吃惊,让人感觉到正蔓延着一种大面积的制度性的道德腐败,而且还具有效仿性、传染性。如浙江丽水案、重庆买处案、贵州习水案等,这些现象表明中国基层社会的无政府状态,表明民与权之间、民与钱之间的对立。三、社会的信任值。中国社会信任正处于一种解体状态。在中国,社会不信任已经盛行多年,并且表现和深入到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包括人与人之间、家庭成员之间、民与官之间、官员之间、政府上下级之间等等。而其中 失去对法律的信任最可怕,在所有社会信任关系中,最恐惧的莫过于社会对法律失去了最起码的信任。法律是任何一个社会运行的框架,但当法律不被社会信任的时候,各种各样的暴力就会泛滥起来。法律起作用的前提是信任。在民与官、民与钱之间没有一点社会信任的前提下,法律就起不上任何作用。法律是任何社会必须具备的一个底线,并且往往是穷者和弱者需要法律的保护。如果不相信法律,那么穷者、弱者怎么来保护自己呢?如果他们相信法律俨然成为了富者和强者的工具,那么他们要怎样来保护自己呢?暴力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这样产生的 。 在中国的很多社会群体中,莫名其妙的一个“恨”字正在泛滥而来。人们心中有“恨”,但往往不知道向谁去发泄、如何发泄。因此一旦出现任何一个机会,“恨”就会很容易也很自然爆发出来。如昆明和武汉城管执法案,其根源在于城管执法人员在百姓的信任度极低,百姓无处发“恨“,一旦条件成熟很容易出现大的社会冲突和矛盾。
我国现阶段社会矛盾的特点:一、同基本民生密切相关。现阶段中国社会矛盾种类多,数量多。虽说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问题种类全、数量大,但这些社会矛盾问题各自对于社会整体的影响度及影响面是不一样的。大量社会调查几乎都一致地显示出这样一种情况,中国现阶段的主要社会矛盾问题多集中在同民众日常生活有直接关系的部位,比如就业难问题、收入差距过大问题、社会保障滞后问题等等,现今买不起房、看不起病、上不起学的问题,更是对工薪阶层、农民阶层的生存状态和发展前景产生了十分广泛的不利影响。二、社会矛盾问题的连带性很强、波及面十分广泛。这些社会矛盾问题之间往往是相互影响、相互叠加,从而使得社会矛盾问题从总体上看更加复杂化;而且在某个特定的条件下,原本属于个案化的社会矛盾问题有时会演变为整体化的社会矛盾问题。三、社会矛盾问题呈现出一种“并发症”的状态。其他国家和地区同等发展阶段所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问题在中国几乎一应俱全,同时中国还出现了不少别的国家和地区同等发展阶段所不曾有或不多见的矛盾问题,如强行征地拆迁问题、“农民工”问题、买断工龄问题、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等等。四、劳资纠纷矛盾迅速上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迅速推进,农业人口比重迅速降低,被劳动关系覆盖的人口在迅速增多,于是劳动关系所影响的社会面也越来越大。同时由于中国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劳动关系双方在解决相互间矛盾时,往往是无章可循,“强资本弱劳工”的现象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就必然地会引发种种劳动纠纷和矛盾。
社会矛盾所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一、危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就一般情形而言,一个社会的矛盾问题越多,社会就越加不稳定、越加动荡,严重者甚至存在着很大的社会倾覆的可能性,如利比亚动乱。这就使社会发展失去必要的前提条件。二、使发展进程变形走样。社会矛盾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化解,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之间必然会产生大量隔阂和不信任的因素,进而影响到社会共识的形成。在这样的情形下,各种目标迥异的行为取向不可避免地会曲解误读现代化的具体目标。比如,贫富差距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而愈演愈烈,民生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应有的改善,势必会使为数众多的贫困者和少数富人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难以形成共识,从而使政治体制改革陷入某种“夹生饭”的状态.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构,它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其政治使命,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民主法治为出发点,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着眼点,只有具备这样的历史责任感才能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分析现阶段矛盾的特点,增强化解矛盾的责任意识。化解社会矛盾是法院的历史责任,没有稳定、和谐的秩序,统一安定的国家,民主和法治就是空谈。作为执法部门的法院,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时,必须以大局为重,紧紧结合的党的重大方针去审视化解社会矛盾。法院工作直接面对的是人民群众,在办理每一起案件时,背后都可能隐藏着深层次的矛盾,就是说法院办案的过程就是处理社会矛盾的过程,在处理的过程中,法院所面对的利益关系冲突时是具体的,所解决社会矛盾也是具体的,所以合理、合法的处理化解社会矛盾,毫无疑问的能赢得群众的信任和尊重,树立法院的尊严和权威,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因此人民法院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其政治使命,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民主法治为出发点,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着眼点,只有具备这样的历史责任感,才能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新创司法观念,完善化解社会矛盾的应对机制。
1、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法院审判,执行等工作的始终。一方面法院必须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司法理念贯穿到每一个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环节,只有合理、合法的配置司法资源,运用政策,法律等手段,充分发挥权能,认真对待群众诉求,更好的了解和化解社会矛盾,才能让群众对法院产生信任,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升级。另一方面处理群众的诉求,必须对群众的合法权益给以高度的重视,认真做好释法说理,疏导心理工作。只有将这两方面更好的结合,才能承担好化解社会矛盾的政治责任。
2、完善化解社会矛盾的内部应对机制。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互动机制,建立答复承诺制度,建立化解社会矛盾的培训机构,培养更多有理论、有经验、高素质的审判人员,建立公开公正的审判、执行制度,建立社会各阶层人士的法律监督机制。
3、完善外部配合化解社会矛盾的应对机制。法院工作只是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协调统一优势,相互配合,信息相互通报,联合调处,来共同抑制社会矛盾事件的发生和扩大。
三、运用和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综合能力,注重调处方法。提升法律运用能力。社会矛盾必然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妥善处理好这些这些矛盾,必然需要运用这些法律、法规、政策来解决,充分考虑案件的特定背景及当时的综合性社会因素,防止简单的从审判、执行角度出发处理案件,要准确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防止片面从严或防止片面从宽来处理问题,既要集中力量打击犯罪,也要有所区别对待,减少社会性的对抗。提高亲民爱民意识,解决新时期社会矛盾,关键在于尊重人民平等社会地位,承认其合法社会权益,坚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提高亲和力,以和谐平等的气氛促使社会矛盾的当事人理顺情绪,使之能息诉罢访,从而使社会能够长治久安。 总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是现阶段我国的重要任务,法院应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履行职责,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探索研究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法,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