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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法院通报上半年案件质量评查和上诉发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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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斌  发布时间:2011-08-10 09:17:12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我院狠抓审判管理,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案件审判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认真分析总结。

  案件质量评查情况:根据省高院下发的《案件质量评定标准》,我院评查组对已送评的1572件案件进行了常规评查,其主要特点是:案件整体质量明显提高。在评查的1572件案件中,优秀卷763件,优秀率为49%,良好卷809件,良好率为51%,没有不合格的卷宗;案件交查归档情况明显改观。做到月结月交,改变了过去“只结不交,年底突击交卷”的问题;卷宗装订明显规范。虽然案件质量在整体上有所提升,但仍存在一些共性或突出的个性问题。

  上诉案件发改情况:2011年1-6月份我院共审结各类案件1114件,上诉156件,上诉率为14%;其中改判5件,改判率为3.2%;发回重审6件,发回重审率为3.8%。与去年同期相比,发改率有一定幅度下降。为提高案件质量,降低上诉案件发改率,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业务学习,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各业务庭一定要认真组织学习省高院关于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和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规定,使办案人员全面和具体到位地掌握案件审理过程中各个节点上应注意的事项和问题,确保案件的质量。

  2、强化三种意识,修正错误观念。三种意识是:质评意识、期限意识、反馈意识。要修正案件质量评查纯是走过场的错误认识,树立程序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正确观念。虽然案件质量评查仅是对案件的常规纠错,但正是通过对细节问题的纠正和解决,审执人员应有的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作风,才得以培养和强化,司法行为的规范性和高标准要求才得以体现和强调。要修正案件质量评查是忙中添乱的错误认识,严格按要求做细做好案卷报送评查工作。要修正案件质量只评不改的错误习惯,树立对通报的问题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不断改进和优化审执工作。质评问题的反馈,既是对个案问题的审查,又是对共性问题的通报,对于提高案件质量,纠正存在的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今后对反馈工作要做得更加及时和准确,对评查出的问题要不留情面地反馈和揭露。

  3、强化诉讼调解,提高调解结案率。调解在优化办案效果、实现案结事了方面具有独到的优势和作用。调解率提高,相应地减少了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上诉案件因此减少,发改案件也自然减少,审判工作方面和因案件发改带来的工作压力就会得到良性改变。今年上半年,我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率为64.7%,全院案件上诉发改11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效果还是值得肯定的。
责任编辑: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