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浴池为客人提供桑拿服务,本应当合法经营,但两被告人却为了多赚钱,竟容留妇女提供性服务来吸引顾客,已触犯刑律。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张某犯有容留卖淫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
据犯罪嫌疑人刘某、张某交代,2010年4月1日两人共同出资从别人手中承包颍上县南照镇南苑宾馆桑拿部,两人共同管理, 5月份来了一个叫“静静”的女孩在店里卖淫,有几个卖淫女不固定,多的时候有4—5个,少的时候只有1—2个,她们来去自由,记有“其其”、“星儿”、“梅子”、“静静”、“娟子”等人。小姐卖淫得7成,他们得3成,收据写成“8元”代表80元,“10元”代表100元,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怕公安局的来查。小姐在这里卖淫都是自愿的,留她们在桑拿部卖淫是为了多挣钱。
据卖淫女交代:其系在南照镇南苑宾馆桑拿主要提供性服务,每次提供一次性服务得款100元,给老板30元,自己留70元,老板提供吃住,客人“做完了”(发生性关系)后,直接把钱给她们,她们再把钱给老板娘,由其给她们开单子最后结帐,单子上的“10元”、“8元”分别代表100元和80元,这是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张某于2010年4月1日合伙共同出资,以每年36000元价格从别人处承包颍上县南照镇“南苑宾馆”桑拿部,由被告人张某负责管理。自2010年5月起开始容留“静静”(身份不明)等妇女在其经营的桑拿部进行卖淫活动。随后陆续容留岳某、解某、孙某等人在其桑拿部进行卖淫行为,卖淫一次一百元,由张某收钱开具单据给卖淫女作为结帐凭证,所得赃款被告人刘某、张某得三成,卖淫女得七成。
本院认为,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张某犯容留卖淫罪,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予以支持。两被告人在其经营的浴池内多次容留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情节严重,且属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庭审时认罪态度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两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两被告人接判后未提出上诉,表示认罪服法,判决书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