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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处女朋友手头紧,便去抢劫两位79岁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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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斌  发布时间:2011-08-11 09:19:02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万某幼时丧父,母亲改嫁,一直跟着奶奶韩某(本案的受害人)一块生活,韩某一手把孙子万某抚养成人。而他因处女朋友造成手头紧张,便去抢劫两位79岁的老人,连自已的奶奶也不放过。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犯有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万某供述:“他最近手里较急,女儿有病,交不起电费,就起了在路上抢劫老年人钱财的念头”。2010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人万某从颍上县城回老家时经过关屯乡古城村见一商店门前有玩牌的,就停下看牌,在看牌时发现被害人曹某(79岁)用手帕包着钱放在裤口袋里,便产生了抢劫曹某的念头。万某等曹某离开商店后,尾随曹某走到凌圩村老圩子大坝子,看曹某下坝子向北走,便加快步伐走到曹某前面,提前在大坝子下的大夹沟西边的路上等着,当曹某出现时,万某从路边窜出来,从曹某的身后把曹某抱住并按倒在地上,从曹某的裤子左口袋里掏出包有550元现金的手帕后逃走。

  被告人万某又供述:“他在城里谈了一个女朋友,2009年夏天有天下午回到家中,问他奶要钱花,奶奶不给”。2009年6月24日中午,被告人万某的奶奶韩某(79岁)在其自家的堂屋当门南北向放的一张床上睡觉,万某进入堂屋内,趁其不备,用一条裤头套住韩某的头,从韩某穿的裤头子上缝的口袋里掏走现金1500元,从裤子右上侧口袋里掏走现金270元,共抢走现金1770元。万某逃走,韩某从床上爬起来没追上,随即让丈夫万某某到关屯派出所报案。

  在侦查阶段,韩某表示不要求追究万某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的司法解释规定:“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