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里河法庭 马步勇
原告张三系被告某保险公司的业务代理,2008年12月18日原告张三按被告某某公司的安排与汪某等人乘坐被告李四驾驶的小型客车前往阜阳市参加全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途中原告张三等人乘坐的小型客车与被告黄某驾驶的被告王某某所有的变型拖拉机相撞,造成原告张三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为此,原告张三于2009年12月15日以李四、黄某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31404.42元,一审判决后,被告黄某不服,向阜阳中院提起上诉,阜阳中院于2010年6月21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0年10月22日,本院立案对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黄某、王某某、某保险公司为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重审,2010年12月17日本院依据被告某保险公司的申请对原告张三的伤残等级委托安徽某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重新鉴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李四、被告某保险公司又提出张某才是变型拖拉机的所有人,这又给案件的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
重审案件一般都是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针对本案的特点,我们在审理过程中注重加强了对案件的调解工作。通过反复向当事人宣传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再加上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竭力寻找调解案件的突破口,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通过本案的审理,我有以下几点粗浅的体会:
一、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我们在审理过程中,即要以理服人,让当事人尽可能对相关法律规定有较为清晰的了解,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较为正确的预见,又要花大力气,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促进当事人自愿寻求调解结案。
二、找出案件调解的突破口。在本案中,原告张三系被告某保险公司业务代理人,双方合作关系一直很好;被告李四与原告张三系乡邻关系,原告张三受伤后,被告李四主动到医院探望,并支付了一定医药费。对于被告黄某、王某某来说,在庭审过程中,又有证据显示张某有可能才是真正的车主,诉讼继续进行下去,又牵涉到当事人的增加或变更问题,加之被告黄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的主要责任在被告李四身上,而被告某保险公司又主动愿意赔偿原告张三相应的损失,鉴于上述情况,原告张三积极寻求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调解,而放弃了对被告李四、黄某、王某某的起诉。
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定要避免单纯为了结案而进行调解,甚至变相进行强迫调解,而使当事人被迫放弃了应有的法律利益,造成了法律上的不公平、不公正。总之,以调解方式结案,首先对案件的性质,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要有正确的认识,向当事人明法析理,使案件的调解真正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做到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