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民事案件历经三次审理,在法官行使释明权的情况下,并向其宣传有关法律规定,最终原告撤回了诉讼,达到了案结事了。
原告曹某某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起诉被告安徽省机械施工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工程款29822元。本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被告以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抗辩。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发回重审。经重审查明,原告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依法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此判决,原告会有很大的抵触情绪。作为该案的主审法官,主动找到原告,告知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告知原告为了减轻其损失,可以申请撤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如撤诉,其交纳的受理费可以退回一半。
经过耐心地法律宣传,曹某某感叹地说:“我的败诉都是不懂法造成的呀,现在官司虽然输了,但我输的明白。”。经过三次审理的案件最终以原告撤诉结案,做到案结事了,息事宁人,排解了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