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解社会矛盾,力促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展
——颍上法院审结首例司法确认案
2011年12月20日,颍上县人民法院首例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审结。我院已经成立了诉调对接工作室,最近又审结了一起司法确认案,双方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司法确认,是对人民调解组织已经调解好的案件进行确认,确认后该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既节省了审判资源,又减少了矛盾激化,也是落实人民调解法的具体体现。
案情简介:该起纠纷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2011年11月25日17时许,吴某驾驶马某的苏CM8268挂苏CE581号“豪泺”牌重型牵引半挂车,沿S22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颍上县颍利路黄桥镇吴台孜路段时,与由北向南姚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姚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颍上县公安交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1年12月2日,经颍上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车主马某共赔偿死者姚某直系亲属各项损失410000元。双方当事人为有利于案件的履行及保险公司对肇事车辆的理赔,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该类型案件属新型案件,原立案系统无此类型案件案由,我院立即向上级法院进行请示,增加了该类案件案由,及时立案,并于当天确认完毕。
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的法庭管辖。
具体程序: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编立“调确字”案号。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人民法院作出确认决定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判后语: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是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而设立的程序。它是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同时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大力支持,依法监督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工作的精神。这种审理案件方式,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和青睐,我院仍将继续完善和推广这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