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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身份和虚假信息办证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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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1-09 11:25:23 打印 字号: | |

                       使用他人身份和虚假信息办证消费

        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樊某犯有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08年7月,被告人樊某擅自使用其亲属王某的身份证及相关的虚假信息,在合肥一家中介机构花了500元,申请办理了中信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即“中信南方基金联名金卡”。2008年7月16日樊某到颍上县“布森服饰专卖店”,以支付订制西服的定金为名使用该卡,套取现金49000元。同年7月21日、22日,樊某持此卡又在上海消费五次,计款942元。上列累计透支款49942元。到期后,经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多次催收,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归还。案发后,樊某退回赃款49942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颍上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