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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违规骑电瓶车撞伤他人,家长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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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2-09 16:35:04 打印 字号: | |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本案中被告杨某未满16 周岁即驾驶电动车且载带他人在道路上行驶,明显违背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应负法律责任。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决杨某的父母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0722.66元。

         十二岁少年杨某的父母杨某某、姜某近来心情很是郁闷,原来其夫妻俩工作都比较忙,就给正在上小学六年级的儿子杨某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以方便其上下学。就在几个月前的放学途中,少年杨某骑着电瓶车,后面载带其同学,正兴冲冲地往家赶去,不料将正在路边给绿化带浇水的邬某撞倒在地,造成邬某头部受伤,鲜血直流。孩子一看闯了大祸,吓得大哭,立马打电话把父母喊了过来。杨某某、姜某夫妻一看情况不妙,立即把邬某送往颍上县人民医院救治。夫妻俩嘘寒问暖,在医院里积极给邬某治疗并垫付医疗费6500元。岂料邬某出院后,还是把杨某及其父母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6424.8元(不含已支付的6500元)。

       夫妻俩接到诉状后,心里很是不服气,该治疗的我们也给你治疗了,该掏的医疗费我们也掏了,要是责任承担,事情是小孩惹的祸,也不过是责任各半,怎么都全让我们承担呐?双方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也不服谁。法庭开庭审理后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本案中杨某未满16 周岁即驾驶电动车且载带他人在道路上行驶,明显违背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原告损害结果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由于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由其监护人即杨某某、姜某承担。原告邬某在机动车道路上给绿化地浇水时,作为一个成年人,未尽到自身安全合理注意义务,对其本人的损害的后果也有一定的过错,可依法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被告杨某的过错,本院酌定被告杨某的父母杨某某、姜某赔偿原告损失的70%,即20722.66元(29603.8元×70%),扣除被告先行支付给原告的6500元,被告实际应赔偿原告损失14222.66元。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杨某某、姜某当庭把赔偿款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颍上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