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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他人偷盗的摩托车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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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2-19 17:12:30 打印 字号: | |

    得知他人的摩托车是偷盗的,来路不正,认为受害人吃了哑巴亏也不敢报案,就靠人多势众暴力抢劫,占为已有后又销赃,殊不知其已经构成了抢劫罪。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聂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4万元;被告人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0年10月6日下午,高某纠集被告人聂某、沈某等五人乘一辆面包车,准备到黄桥镇新庙集寻找曾某打架。几人途经颍上县颍江公路全楼路段时,看见曾某的一同伙靳某骑着一辆大阳两轮摩托车、另一同伙陈某骑着一辆蓝色宗申三轮摩托车,便下车追问靳某、陈某关于曾某的行踪,两人回答曾某、杨某开车在前面,让我们在后面跟着。当高某、聂某发现两辆摩托车没有车钥匙时,就问起两辆摩托车的来历。两人说是他们和曾某、杨某等人在2010年10月5日夜到杨湖镇和刘集乡盗窃的,准备去黄桥镇新庙集去销赃。这时,沈某先上前踢了靳某的腹部一脚,高某勒令靳某、陈某将车留下,并安排被告人聂某、沈某将两辆摩托车带走。靳某、陈某看对方人多也不敢吱声,就把车给了高某、聂某等人。因为车是偷的,也不敢报案。后该车被卖掉,经评估鉴定该两辆摩托车案发时价值3900元和2300元。2011年3月11日夜,被告人聂某还伙同他人将被害人万某的一辆黑色普通桑塔纳盗走并销赃。

责任编辑:颍上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