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允明,男,1966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1989年2月进入颍上县人民法院,先后在谢桥中心法庭、告申庭、执行庭工作,2003年调入民庭工作至今。
不论在法院的那个岗位上工作,姜允明法官都是干一行、爱一行,兢兢业业,无私奉献,每年办理案件均在百件左右,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公正廉明,胜败皆服,多次获得县法院先进个人称号,2003年至2006年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法官,2008年至2009年连续两年被评为全县政法先进工作者,2009年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民事案件调解能手,2011年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011年来,姜允明法官坚持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积极参加“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对业务知识的学习方面,坚持集中学习培训与个人业余时间自学相结合,在办案中遵奉“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不断地提高了自己的政治业务水平和为民司法的能力。一年来,他新收案件45件,结案43件,结案率高达96%,其中判决8件,调解30件,撤诉5件,调解率高达81%。
姜允明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一直把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和首选办法,积极探索调解艺术,尤其注重调解效果,总结出了几个非常符合审判实际的调解方法:一是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二是以“面对面”与“背靠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三是法官自行调解与合议庭集体调解相结合;四是坐堂调解与就地巡回调解相结合。姜允明法官在案件调解方面有三点心得体会:一是要精诚所至。即对当事人要有热心诚心,对调解案件要有耐心细心,对处理结果要有公心和信心。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可,从而赢得民心,最后才能让党和人民放心;二是要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保护民事案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和不受非法干涉的自由处分权,当事人自愿原则是民事调解的本质和灵魂之所在,他在进行调解活动时一定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包括对调解程序的同意和对调解结果的同意,如一方坚持不同意,则不进行调解活动;三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法院调解的前提和基础。“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民诉法关于调解的一项原则,作为法官就应当按照民诉法规定的原则进行调解,否则严肃权威的法院调解便成了“强迫调解”或“和稀泥”,所进行的调解无疑是“盲人瞎骑马”。即使案件能够调解,如果事实查明了,是非分清了,责任划定了,谁输谁赢一目了然,双方对调解结果都心知肚明,更容易接受调解结果,且能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在去年临近春节过时,颍上法院大门口迎来了震耳欲聋的鞭炮声,27名农民工将写着“公正执法,清正廉明”的锦旗送到颍上法院民二庭审判员姜允明的手中。他们热泪盈眶地说:“感谢法官为我们农民工讨回了公道,我们可以快快乐乐、高高兴兴地过春节了”。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07年被告中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位于颍上城北新区商住楼,并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告万利建筑有限公司承建。2007年10月24日,万利公司又将其承包的该工程中的B座土建工程分包给被告盛某施工,盛某又将其1-10号楼中内墙粉刷和外墙贴砖工程分包给被告郑某。郑某又将其总造价9.9万元的外墙贴砖转包给葛某施工,葛某又带领原告27名工人进行作业,已完成了90%的工作量,即应付27名农民工工资款7.65万元。后葛某向万利公司结算时,其以工程款已被郑某领取为由而拒付。2009年2月2日原告为此提起诉讼,同年6月1日法院判决以上四被告给付27名原告工资款7.65万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维持的判决书下来后,原承办人姜允明同志找到被告单位,向其宣传有关法律规定,并行使释明权:如果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牵涉很多的人力和精力,也浪费审判资源,对企业信誉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最后终于作通了被告的思想工作。被告中奥公司表示愿意自动履行义务,很快把7.65万元送到了法院。
姜允明法官在办案中坚持“服务发展,服务群众”,追求“公正与效率”。2011年8月中旬,他具办一起某建筑企业拖欠外地30多名农民工工资一案,该建筑企业所建设的商品房严重滞销,拖欠农民工大半年的工资无力支付。眼看中秋节将至,部分农民工远在千里之外的妻儿老小还等着他们拿钱回家过节。看到30多名农民工兄弟绝望和无助的眼神,他暗下决心,再难也一定要在中秋节前让农民工拿到工资。接案的当天,他便马不停蹄地找到某建筑企业,让该企业想办法偿付工资。但该企业负责人告诉他,他们也想为农民工发工资,但所开发的商品房严重滞销,他们拿不出足够的资金支付工资。于是姜允明法官和建筑企业协商,能否将房价稍微降低一些,用售房款偿付拖欠的工资。在得到他们的首肯后,姜允明法官连续几天想方设法联系买主,终于使该企业在短短的几天内售出5套房屋,获售房款100多万元,农民工工资59万多元全部兑现。
姜允明法官在办案中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观点,始终坚持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经他调解的案件无上访、无申诉、无矛盾激化,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践行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