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公信力往往通过法官个人修养体现出来。法官的言谈举止要让人可信、可亲、可敬,法官要自律、自重、自励、自警,堂堂正正审判,干干净净做人。同时,法官应有一种权利敬畏感,法官应有一种社会责任感,这样才能体现法院的公平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形象。
对于我们法官来说,每年要审理近百个案件,好像习以为常,对当事人的服务态度有时不是很在意;但对当事人来说,也许他一生就打这一次官司,只接触我们法院中的某一位法官,但他会记忆深刻,在社会上对此评头论足,而且他都是讲你法院怎么怎么样。其实,我们法官个人的形象就是代表着法院的形象。
我们大家在同一个单位,一样的领导,受到一样的教诲,但有的人办案质量很高,发回重审和改判的少,当事人缠诉、上访的少,到院领导处反映问题的少,这与每个法官的素质修养不无关系。接到案件后,他注重细节、注重法官形象,不吃请,不伸手,对当事人态度热情,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能在很短时间内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走进当事人的心灵深处,营造一种宽松的调解氛围,打破僵局,让当事人轻松地表达自已的真实意见,就会使剑拔弩张的人心平气和,所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就会带来不同的办案效果。
有些细节在审判实践中和现实生活中,我们熟视无睹,确实做得不够到位。比如,禁止承办案件的法官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不得向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提供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或其他信息;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其他经济活动,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已的法官身份。以上这些细节,在平时的工作中,稍不注意,就会影响到法院的形象,我们法官要时时按规定办事,时刻把握住自已的一言一行。
法院的形象是靠我们每位干警平时注重个人自身修养累积而成,靠大家共同来维护,尽量不要让当事人产生合理的怀疑,以影响司法公信力。所以,每位干警的言行举止都直接影响着法院的整体形象。比如,当事人去参加庭审前,认为法庭是肃穆威严的。如果审判人员不注重着装、随意走动、吸烟或心不在焉,就会给当事人产生一个错误印象,他不惧怕法律的威严。
再比如,如果一方当事人找到法院的某位干警为其打招呼,那么承办人就很为难。给你面子,就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权益;不给你面子,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一旦当事人知道了实情,他就会讲你法院执法怎么怎么样。所以,我们每个人在维护法院形象上,都要从每件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从我们审理的每个案件做起,注重细节,才能提升法院的整体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