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颍上法院”)审监庭法官李强同志,1996年7月进入该院江口法庭工作,2005年3月调入审监庭工作。
不论在哪一个部门工作,李强同志都是不怕苦,不怕累,并坚持政治与业务学习,2002年6月在首次全国司法考试中他取得了优异成绩,通过了B照。2002年12月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
可是,不幸发生了。2003年1月,他患上了“强直性脊柱炎”,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很可怕的疾病,严重时可导致“股骨头坏死”甚至瘫痪。这种病平时的症状是:低烧、剧烈疼痛、行走不便、活动受限。2010年10月,李强在床上躺了整整三个月不能动弹。他躺在病床上还时刻想着手头的案件,并多次打电话就案件办理进行安排。病情稍有好转,他为了不耽误工作,每天下午下班后到颍上中医院坚持针灸、理疗和药物治疗。
“再审”和“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是审监庭的主要业务之一,“再审”和“发回重审”案件大都是疑难复杂案件,都是“难啃的硬骨头”。加上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也无形中增加了案件处理难度。此类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极易激化,稍有不慎,容易酿成突发性事件,造成负面影响。正因为如此,所以对审监庭法官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监庭审判人员既要精通法律业务,又要根据案件事实严格依法办案,还要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李强法官在办案中“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办案多年来没有一件上诉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也处理得很好,没有出现事故和上访情况。比较典型的一起案件是他在2011年11月办理的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案件。该案经再审审理查明的事实是:被告张某某是太和县某某镇某某村卫生室医生(未取得国家正式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颍上县迪沟开发区开发时,其在颍上县迪沟开发区投资开办某某医院。该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为:内科、外科、骨伤科、妇科,张某为该机构法定代表人)。原告苏某某为安徽省凤台县杨某乡人。2003年在外地检查患有子宫肌瘤,经他人介绍于2003年3月16日找被告张某某进一步检查治疗。被告以颍上县迪沟开发区某某医院的名义为原告诊治。入院时原告主诉患子宫肌瘤,被告为原告检查后,确认原告患子宫肌瘤、子宫内膜炎,并需作切除子宫手术。后经原告丈夫韩某在场同意签字后由被告主刀将原告子宫全部切除。术后八天,原告出院。被告张某某收取原告治疗费用计680元整。2003年4月6日原告又因腹疼前去凤台县人民医院作检查,该院为原告诊断为胃炎、胃下垂等病症。2003年4月29日原告以被告张某某及康复医院均无行医资格,在没有原告本人签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切除其子宫而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计43835元。该案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阜阳中院”)再审发回我院重审,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某某自愿撤回对康复医院的起诉,要求被告张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此案已历经八年,2003年颍上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上诉至阜阳中院,中院发回颍上法院重审,颍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又不服,提出上诉,阜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苏某某不服,继续申诉不止。阜阳中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后又于2010年1月4日作出(2010)阜民一终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颍上法院(2004)颍民一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发回颍上法院重审。
本案处理时间长,难度很大。原告在审理中要求被告赔偿3万多元,而被告只同意出1万元,差距较大。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医师资格,又没有经她本人签字同意就切除了她的子宫,被告是有责任的,而她为了反反复复八年的官司,光路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就花了1万6千多元,被告理应赔偿一切经济损失。被告认为:原告是托人来找我治病的,病情属实,而且经她丈夫签字,我给她做手术治好了子宫肌瘤、子宫内膜炎。这次手术费用我给了她很大的人情,只收了她治疗费用680元。当时我作为医生已经尽到了责任,现在要我出钱赔偿我亏的很。至此,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因为原告打了这么多年的官司,经济困难,精疲力尽,如果这次仍处理不好,还得按诉讼的法定程序进行,事情得到最终处理还将遥遥无期!原告多次流露出要进京上访及进行新闻媒体报道,如果这样,将对颍上法院的工作产生不利影响。院主要领导及分管副院长也非常关注此案,多次指示一定要妥善处理此案。
因原告家在淮南,路途较远,为了给原告节省路费开支,李强法官与双方当事人都是电话沟通,在电话中做调解工作,电话调解了几十次,其中有好多次他都是用自己的个人手机打的长途电话。
李强法官不厌其烦地对原告说:“你打了这么多年的官司,浪费了好多人力、财力、精力,你有两个孩子,那么大年纪了,不会再要小孩了,子宫切除对你来说也不会有多大影响了。你儿子也20出头了,在农村也快到了娶媳妇的年龄了,你外出打工赚钱给你儿子娶媳妇要紧,光耗在官司上得不偿失呀!……”经过李强苦口婆心的劝说,合情合理的分析,关心入微的体贴,原告思想上终于有所松动了。
李强又三番五次地对被告说:“你没有做手术的行医资格,从法律上来说,你属于无证行医,原告要求你赔偿是有法可依的;原告与你打了八年的官司,她花费了不少,你也陷入诉讼多年,被牵涉了许多精力,精神上也始终是一个负担,可以说,甚至影响了你做生意赚钱……”,被告终于口服心服,愿意拿出23000元给原告。
调解工作一直持续了七、八个月,就在将要达成协议,调解到了最关健的时候,原告这时要求最低得给2万5千元,被告最高只同意出23000元,经请示院领导,原告的诉讼费1600元全额退回,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并当庭兑现。
事情至此得到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原告收到钱后泪流满面,哭着说:“没想到这么多年的官司在颍上法院得到了完美的解决,李法官,为了俺的事,你没有喝我一口水,我也没有请你吃一顿饭,非常感谢你为这个案件做出的努力”。当时,原告还拿出了一些人民币要给李强法官,李强婉然拒绝,笑着说:“你经济很困难,拿着钱好好回去过年吧,我有国家发的工资,办案是我的本职工作,这都是我应该做的”。原告及代理人千恩万谢地走了。
李强法官身患重病仍坚守审判岗位,淡泊名利,甘于寂寞,并在办案中注重调解,化解矛盾,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力争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他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了一曲“人民法官为人民”的颂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