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坐堂问案”,就是要求法官中立裁判、一般不主动调取证据。当前,我国提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司法要体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也就是指要能动司法。其实,这两者是不发生冲突的、是不矛盾的。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在办案的程序上、质量把关上,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办案效果和方式方法上要体现能动司法。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之前,强调的是当事人主义,就是“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也就是说,当事人提供了某项证据,法官就要去查清事实真相。《若干规定》出台以后,要求法官要中立裁判,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坐堂问案”,一切证据都有当事人自已举证或由诉讼代理人举证。因为按照“若干规定”要求,法官不能主动去调查取证,否则法官就违法违规了。这样是为了防止法官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偏向某一方当事人。
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法院才主动调查收集: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有三种证据根据当事人的能力,无法调取,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即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当事人要提交申请书,在举证期届满前七日内提出。
能动司法是指:在确保案件审理在合法的前提下,不死扣法律条文,机械地生搬硬套,要以案结事了为目的,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当前广大的农民群众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法律素质、法律意识、法律水平还远远没有达到。我院在多年前也发生了一起坐堂问案,死扣法律条文的案例。某庭受理的一起家住农村的离婚案件,女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将一个关键证据交给承办法官,这名法官死活不收。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女方的代理人又将该证据在庭上质证,被承办法官制止。女方上诉到中院,重新提交了这份证据,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绕了一大圈子,该案又回到了该庭,只不过换了另一名法官审理。
“坐堂问案”是从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定的角度上保持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条文都是经过多年总结论证才制定的,它具有科学性规律性,是从实践中来,是经过专家学者讨论、征求绝大多数人的意见才制定的,它的宗旨就是维护公平正义,所以它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而坐堂问案就是严格执法。能动司法是从法理上保持社会的公平正义,合法还得合理。法律不是冷冰冰,法律也要体现人情味,这样才能促进人们去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坐堂问案”是保证案件的质量,能动司法是促进案件效率和效果的延伸。因为既然实体法和程序法制度出来了,我们就要去严格遵守、不折不扣的在司法中去执行。这些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的,具有最高的约束力和权威性,任何人不得违反、不得改变,所以说按照法律规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去办案,也就是保证了案件质量。而能动司法则是对执法的方式方法的一种变通,它克服了法律中某些弊端,它更灵活,更能体现法律的精神和内涵。比如对老弱病残当事人的上门立案、预约立案、电话立案,对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特殊当事人给予诉讼费的减缓免,将执行款送到残疾人的家中,对有潜力的企业实行“放水养鱼”等。
“坐堂问案”是一种被动执法方式,是机械司法;而能动司法是主动执法,正是我们当前提倡的社会管理创新方式。坐堂问案就是死扣法律条文,一旦遇到特殊情况,不会灵活变通,最后会造成当事人的诉累,审判资源的浪费,达不到事半功倍的预期效果,不能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三统一。比如目前的离婚案件居高不下,但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都在外地打工,造成了法律文书难送达,案件难执行的后果。如果简单的登报公告,当事人很难看到,到期后一纸判决离婚。当事人很不理解,很有怨气和抵触情绪,致使到执行阶段难以执行。虽然这个案子办的是不错,但农民当事人不懂法,就认为你怎么不通知我的家人及亲戚朋友,因为离婚是人生的大事,牵涉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
而能动司法就是一种社会管理创新。比如小额速裁的这种审判方式,针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标的额不大的民商事案件,在不违反程序法的情况下,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直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该院的一组数据就很能说明。对民商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成立了民事案件速裁庭,最大限度地简化诉讼程序,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果。2011年,该院成立速裁庭至年底,共立案受理民商事案件103件,审结102件,其中,调解结案90件,调解率88.2%。其中,当天立案、当天制判、当天送达的69件,而且全部自动履行。
目前提倡的均衡结案问题,也是能动司法的具体体现。如果按照坐堂问案的模式来思维,就会造成“前松后紧”的局面,大量的各类案件向汹涌的朝水一样拥向年底,广大法官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整天加班加点地连轴转,手忙脚乱,最后造成了“萝卜多了不洗泥”,严重影响了案件质量。四、五千本卷宗一下子交到评查室,评查室很难去一个个把关检查,都收下来,会有一些不合格卷宗混进来。年底量化考核需要数据,案件质量评查的分数需要出来,这需要抽调多少人才能连天加夜地评查完。另外,评查组主要是在平时评查,但平时几乎没有卷宗,打乱了评查的全年计划。现在,最高法院提出均衡结案,就是要彻底改变上述不科学的混乱的局面。每个月的案件数量难以控制,但快审快结的办案进度是可以由人的因素做到的。总结去年的工作经验,根据收案数量的变化规律,根据每个季度、每个月的办案时间,统筹安排全年的办案任务,并把办案任务细化到审判执行各个环节,规范办案流程,严格审限管理,加强工作调度,有效提高审限内结案率。
主动调解,调判结合,力争做到案结事了,这也是能动司法的一种体现。一个案子到手后,严格按程序走下来,最后一判了之,不服你上诉去,这可以说审判人员也没有什么问题,但说明了承办法官没有做到“能动司法”,不是一名称职而合格的法官。酒桌上两名中学生用啤酒瓶将受害人打成植物人,我院刑一庭的余孝保同志并不是一判了之,让案件上诉到市中院去。这名植物人因没钱治疗,很快会频临死亡。为了能案结事了,合议庭多次深入到界首市的被告人家中进行民事调解,目前三十万元赔偿款已到位。有一位外地当事人来我院起诉某纸厂,但其多年来供应原材料与该厂的结算条据在被告处,开庭前该当事人由于不懂证据法,没有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调取。按照坐堂问案的思路,就会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败诉后,要重新立案,写申请书,无疑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和负担,浪费审判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