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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心 执 法 用 情 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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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顾伟  发布时间:2012-04-05 08:29:31 打印 字号: | |

——人性化执行 感动了一对老夫妻

 

群众就是我们的亲人,只要我们在办案中把群众当作自己的亲人,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那么案结事了就不是一句空话,而是实实在在的效果。

为了及时执结一对老年夫妻的几千元的案件,从庭长到具办人员都是用心执法,用情服务,终于感动了这对老夫妻。这起执行案的办理,处处表明一种人性化的办案精神,也就是司法为民的宗旨,从中也体现出我院干警在办案中维护社会和谐的司法理念。

327日上午1130,执行庭王进庭长接到信访室一个电话,说有人睡在立案大厅的地板上,要求法院解决其案件。到现场一看,是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在其老伴及长子的陪同下来到法院,其长子将父母送到法院后不知去向。冯某某往立案大厅一躺,任何人也劝阻不了,非要在法院住一晚上。冯某某在地上躺着,她年龄那么大了,冻着了怎么办?办案人员看在眼里,急在心里。无奈,王进庭长只好找来信访室刘光主任和审理阶段原承办法官何涛庭长,并打电话找来老人所在村的村支书,共同劝说老人,答应先从执行救助资金里为其解决被执行款,但是,两位老人非要法院给其解决土地、医保及后续医疗费用等问题。这些问题不属于法院职权范围。村支书董书记答应回村后村里会妥善给予解决,但两位老人坚决不同意。经过几个小时的劝说与协商,已是夜里9点多钟,为妥善化解矛盾,办案人员决定满足老人的要求,扶着两位老人到保安值班室,并安排值班人员小马陪同两位老人,直到把两位老人安置妥当,办案人员才离开值班室。

这是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冯某某,女,85岁,与被告周某某,男,78岁,因宅基地纠纷引起打架,造成原告轻微伤,住院治疗7天,双方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诉至法院,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11831日下发(2011)颍民一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某某赔偿原告冯某某各项损失3204.66元。上述判决发生后,被执行人周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义务,冯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此执行案件,本院于今年1月份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但周某某一直不敢回家,鉴于周某某已年届79岁,无法采取强制措施,他的生活也仅靠几个子女救济,无其他经济来源,而冯某某及其家人多次到法院要求予以执行。虽然此案标的不大,但群众利益无小事,办案人员立即就到银行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周某某车辆及存款情况,查询结果是无车辆及存款记录。但当我院办案人员陶建之向其说明此情况时,冯某某及其丈夫黄某某(男,88岁)仍不理解。

考虑到原、被告都是80岁左右的老人,在此案办理过程中,我院办案人员尽量化解双方的矛盾,费尽了口舌,从情、理、法三方面进行法律释明。从327日冯某某到立案庭,经过中午、下午,直到晚上九点多,办案人员整整做了十多个小时的说服和解释工作。当冯某某及其老伴提出要在法院休息一晚时,办案人员劝说无效后又及时安排他们休息。

当几位办案人员离开法院时,已经9点多钟了,灯火辉煌的夜晚美丽如常,但当一阵冷风吹来,他们还是感到了一丝凉意,而且有了饥饿的感觉,原来为了办案,他们把吃饭这件事都忘记了……

第二天,我院从执行救助资金里垫付了3100元给申请人冯某某。两位老人终于被法院执行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及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感动了,他们动情地说:“法院对我们这么好,安排得这么周到,对我们不烦也不吵,悉心照顾,我们再也不信访了”。

近来又传来消息,此案已得到彻底解决,我院执行人员协助、配合村委会解决了申请人冯某某与他人的宅基地纠纷,被执行人也真诚地向冯某某道歉,化解了矛盾,消除了隐患。

有人曾问陶建之:“为这件小事,你们忙了一整天,不累吗?不烦吗?”,陶建之笑着说:“他们都是80多岁的老人了,在年龄上和我奶奶、爷爷大小差不多,所以我们不仅要细心,更要耐心,在办案中象对待自己的奶奶、爷爷一样”。 

多么质朴的话语!没有惊天动地的誓言,没有轰轰烈烈的壮举,我院执行人员就是在这些琐屑繁杂的民事纠纷执行中,践行着“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

责任编辑:左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