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案件被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是各级法院非常关注的问题。对此,我院领导十分重视,想方设法,穷尽措施,努力降低上诉案件发改率。但由于诸多因素,上诉案件被发改的情况仍不尽人意,需要对这些案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总结审判经验,发现共性问题,以促进审判质量的提高。现将2011年度上诉案件发改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度,我院审结各类案件4006件,判决1311件,上诉367件,上诉率为28%,被二审发改54件,发改率为15%。其中,被二审改判22件,改判率为6%;被二审发回32件,发回率为9%。在改判案件中,民事19件,刑事2件,行政1件;发回案件中民事29件,刑事2件,行政1件。去年我院被二审发改案件56件,比去年略有下降,但还是没有达到上级法院的要求。从上述发改数据看,形势依然严峻,应当引起全体干警,尤其是全体审判人员的高度重视。
发改率能够逐步下降,其根本原因:主要是案件质量明显提高和对发改案件责任监督力度加大以及两级法院的法官面对面沟通交流增多。
二、发回、改判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认定事实方面存在的问提
在改判、发回重审的54件案件中,有16件是以事实不清为原因或部分原因的,占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30%。其中,刑事案件1件,民事案件14件,行政案件1件。
发回重审的32件案件中,因为事实不清原因或部分原因以及程序违法而被发回重审的16件,占发回重审案件的50%。
改判的25件案件中,有18件是因为事实不清为部分原因而被改判的,占改判案件的72%。
这些案件主要表现为:认定事实不清;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认定事实证据不充分;证据采信不当;出现新证据;诉讼主体不适格等。如原告纪某等116人诉被告王某、颍上县运输公司清算领导小组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被发回重审的主要原因是诉讼主体不适格。当然不排除其他因素及问题。
(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改判、发回重审的54件案件中,有11件是适用法律不当为原因或部分原因的,占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20%。其中民事案件10件、行政案件1件。
发回重审的32件案件中,有4件是因为适用法律不当为部分原因而被发回重审的,占发回重审案件的13%。
改判的25件案件中,因为适用法律不当为原因或部分原因而被改判的12件,占改判案件的48%。
这些案件主要表现为:定性不准确,将建设工程合同认定为承揽加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错误。如原告瑞某诉安徽省某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需建厂房600平方,经双方协商签订了建房协议。厂房建成后,因被告拖欠部分工程款未付,原告起诉来院。一审认定为原、被告签订的承揽合同有效,随依据合同法中加工承揽部分的条款作出判决。二审认为该案所涉标的是钢构厂房,一审将案由确定为承揽合同纠纷不太准确。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承建钢结构工程,依法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只有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企业,才可以承接专业工程。故以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被发回重审。
(三)审判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改判、发回重审的54件案件中,有17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为部分原因的,占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31%。
发回重审的32件案件中,有14件是因为违反法定程序为部分原因而被发回重审的,占发回重审案件的43%。
此类案件主要表现为:应当合并审理而未合并审理,在同一案件、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的纠纷中,只要被告提出反诉的,应一并进行处理。例如原告卞某诉被告黄某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中被告黄某提出反诉。但一审判决未作处理。二审认为被告黄某于2011年2月9日收到诉状,答辩状兼反诉状落款时间是2011年3月8日,卷中内未显示提交时间,应视为答辩状兼反诉状是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一审并未就反诉部分作出处理,只在原判决黄某辩称部分陈述“原告(黄某)延误工期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将另案起诉”,但在卷宗中未见到黄某的相关陈述。因此,以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决定发回重审。
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强调的几个问题
1、部分案件程序处理不当,违反法定程序。个别干警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忽视案件程序的正确适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审判组织不严谨(有的陪审员一个上午能参加几个合议庭,坐一会就走)、程序处理不当(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缺乏必要的手续)、忽视当事人诉讼权利或不作释明权等情形,致使案件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
2、个别干警执法办案水平不高,案件存在问题或瑕疵。个别承办人自身业务素质不高,在证据采纳、事实认定方面把握不准。致使案件事实查明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案件被发回重审或改判。
3、个别承办人消极办案,存在一判了之的思想。个别干警在案件事实查明过程中只停留在案件的表面现象上,对争议焦点归纳不准,抓不住案件的本质问题,草草下判,致使案件被发回重审或改判。
4、有的案件承办人存在工作作风问题,案件出现实体或程序错误。个别法官思想浮躁,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致,致使案件出现遗漏诉讼主体或诉讼主体瑕疵、有关数据计算有误、违反法定程序等错误,案件被发回重审或改判。
5、一、二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以及实体法理解存在分歧。由于一些法律问题本身比较复杂,一、二审法院法官在证据采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分歧,对案件作出不同的结论,致使被发回重审或改判。
四、评查分析中的几点体会和认识
(一)大部分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性质特殊,多方面关注,社会影响较大。因此,尽可能的减少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势在必行,这对法官综合素质、业务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坚持“司法为民、公正执法”的指导思想,并且将其贯彻到具体工作中,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任务很重。对此,全体干警要有充分的认识,工作中要做好的准备,要树立信心,克服种种困难,求真务实,严谨地审理好每一件案子。
(二)对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定要严把研究处理关。凡是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还要坚持“自查分析、座谈、通报”制度,错案追究制度,对于一些犯有“低级错误或主观故意”被发回、改判的案件,一定要作出相应的处理,以提高案件审理质量,维护司法权威。
(三)2011年度的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中因认定事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占一定数字。因此,提高法官准确认定事实的能力是提高案件质量的根本所在。要从阅卷开始,直至调查取证、法庭举证、质证、认证、合议等每个办案环节,都要认真仔细,深思熟虑,尽可能地追求客观真实,还纠纷发生、发展的本来面貌。
(四)提高办案人员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要组织办案人员学习新颁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深刻把握立法原意;要培养办案人员熟悉法律规范冲突选择适用规则的情形;要注意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可把政策作为法律适用的导向因素。
(五)树立程序公正理念。程序公正不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而且本身也具有独立的价值。要继续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教育法官深刻理解程序公正的内涵,树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充分认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严格遵守程序规范,按程序规则办案,避免司法的随意性,防止审判权力滥用。
五、几点对策和建议
对不该发回重审的案件被发回重审以及一案多次被发回重审,具有很多弊端:一是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司法效率低下;二是加重了当事人负担,使当事人合法权利迟迟得不到维护,增加了当事人诉累;三是会造成一、二审法院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同时,也体现一个法院审判水平或法官业务素质高低,要将案件发回重审的数量控制在一定或适当比例,推进司法公正整体工程的顺利开展,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或克服存在的困难,提高案件质量,树立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典范,提升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发回重审案件数量增多或比例过高,主要是上诉案件增多,虽然上诉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审裁判的公信度和即判力,增加了法院的工作压力,甚至产生负面影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所以必须在源头上预防上诉案件上升的趋势,正确处理好上诉与发回重审之间相互牵制的关系,特别是减少或降低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的数量或比例,采取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研究发回重审案件的特点及原因,找出它们的内在规律性,提出预防发回重审的对策。下面简要谈几点建议:
1、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审判质量。近年来,我院受理案件的领域不断拓宽,各种新类型的案件不断涌现,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审判难度和维稳压力也不断加大。面对新形势挑战和日益复杂的案件,我们必须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审判质量。一方面要加强对民事法理的学习,更新民事司法理念,注意价值判断的指引,注意价值衡平,深刻领会法律精神,将法律的精神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另一方面还要针对社会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以及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案件,有的放矢地学习法律知识,尤其是要对重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及时学习研究。
2、做好重点案件的审理工作。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愈来愈多,尤其是权属争议和房产纠纷系列案件,一旦因为案件质量不过关被发回重审,发回率就很难降低;另一方面这类案件维稳压力大,如果不能做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将对我们的工作造成很大影响,高度重视这类案件的审判工作,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去年的方氏案件和运输公司案件就能说明一切问题等。
3、完善民事案件的调解机制。强化调解意识,规范调解活动,提高调解水平。尤其是各业务庭和各基层法庭应根据审判业务特点,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进一步研究调解工作的新思路,创新调解工作新机制,促进调解活动的有效开展,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以实现上诉案件发改率逐步降低和案件质量稳步提高。
4、建立审判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强化审判管理,实行诉讼全程监督制度,规范审判行为,确保案件程序方面不出问题,督促案件承办人员增强工作责任心,树立责任意识,做到程序与实体相统一,确保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裁判的即判力和社会公信度,从源头上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5、加强上下级法院沟通联系,经常交换意见,增进上下级法院对法律问题的共识,统一司法理念和裁判标准,尽量减少上诉发改问题的出现,努力把我院的案件审判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