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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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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顾伟  发布时间:2012-04-17 08:52:38 打印 字号: | |

     不可否认,经济法已成为我国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但在立法上却没有明确规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目前业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很多,意见不一,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原则说”,认为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原则是经济法唯一的一个基本原则①;

2、“二原则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二,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②;

3、“三原则说”,认为经济法有三个基本原则,即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及责、权、利相统一原则③;

4、“七原则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七个,即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④。

    学术界提出的基本原则还有:(1)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2)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3)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原则;(4)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5)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6)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7)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8)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笔者以为,要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首先要弄清经济法及其基本原则的概念;其次要准确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要剖析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第四要研究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第五必须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应遵循的标准;第六是经济法体系的完善与成熟稳定。只有对以上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之后,才能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当前我国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有:

1、国家协调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纵横统一说。认为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宏观调控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间接调控的部门法。

 综上可以概括经济法的概念,就是以社会为本位,通过国家、社会团体和市场将有限经济利益和稀缺经济资源合理地分配,以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独立部门法律体系。

 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几点:a.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b.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c.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d.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本质特征应包括:“社会本位法”、“利益和资源分配法”和“经济发展法”。 

 经济法的价值核心是自由和秩序、效益和公平之间的一种和谐状态,其基本理念是站在社会本位的高度追求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平衡协调。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应为发展公平价值和整体经济效益价值。经济法的发展公平价值主要体现在产业公平、地区公平、资源公平和竞争公平四个方面。经济法的社会公共利益本位决定了经济法效益观并非是个体利润最大化,而是以社会为本位,在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同时,维护社会经济总体利益⑤。

 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要遵循的标准:(一)特征性标准:1、独特性,涵盖经济法的全部内容且又与其他法律部门有明显区别性特征;2、现代性,经济法要与时俱进,可以解决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3、地域性,国家干预经济要根据法律规定,要符合中国国情。(二)高度性标准:1、普适性,经济法要能够统摄整个经济法律部门;2、价值性,体现经济法的核心价值⑥。

 我国经济法律体系大致可分为:(1)企业组织管理法,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2)市场管理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3)宏观调控法,如《预算法》、《审计法》、《土地管理法》等;(4)社会保障法,如《劳动法》等⑦。 

 我国的经济法体系还不算完善,国家的宏观调控与市场的完全自由竞争的矛盾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有时甚至会出现“公法”行使过程中公权侵害私权的现象,因此,加强经济法的立法速度,完善经济法体系,对于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经济法典的制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总之,从经济法的概念、本质、调整对象及价值取向等方面来看,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

 一、营造稳定、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

 经济环境不稳定,朝令夕改,不讲诚信,利益至上道德缺失,则无所谓平衡、和谐,经济发展更无从谈起。和谐是一种相互依存与共同发展的客观状态,是国家和市场都要顺应客观规律、应用客观规律的表现;在这样一种经济环境下,能够实现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和谐,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的平衡和谐,国家、社会与个体之间的平衡和谐。 

 二、统筹兼顾、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 

 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是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更侧重于稀缺经济资源中生产资料的分配,侧重于经济的发展,是效益优先的全面体现。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更侧重于稀缺经济资源中生活资料的分配,侧重于社会的稳定,是社会公平的最终体现。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经济领域的重大关系,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三、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原则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7月28日讲话中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这就是“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唯有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才能实现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这一思想的提出也是社会本位理念的进一步深化。这种发展不强调盲目的快速,而强调连续与稳定下的高速发展。因此可持续发展就是在稳定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稳定的辩证的逻辑统一。 

 四、经济民主与自由原则

 经济民主是指国家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各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分配协调恰当,从而充分发挥各经济法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并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竞争。经济民主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经济民主契合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机制;2、经济民主利于发挥国家与市场各自的优势;3、经济民主秉承了经济法保护弱势群体的精髓⑥。

 五、实质公平与形式平等相结合原则

 国家要为当事人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使他们能够在相同的条件和外部环境中参与竞争,促进竞争机制在市场中发挥积极作用,尽量追求实质公平。但随着市场竞争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保护公平竞争不再是要完全消除垄断,而是要将其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而形式上的平等包括:一是机会的公平,这主要体现在社会资源平等地向市场主体开放,每个市场主体都有机会参与市场竞争;二是起点的公平,这是指每个市场主体的竞争公平,即任何参与竞争者都按照其参加的市场形态的基本要求来进行竞争,尽管每个市场主体的具体情况可能有很大的差异,但是,任何市场主体都不得受到形式上的歧视;三是规则的公平,这是指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竞争时都适用相同的规则,各市场主体都平等地拥有实现其经济目的的手段⑥。

 六、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责权利即责任、权力、利益的简称。“责“就是应当担负的责任,是职务上所对应的应承担的义务,是分内应做的事情;“权”就是权力,是个人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是国家行政体制与行业业务运行中所赋予特定人(单位)的支配力量;“利”就是利益,也就是得到的好处,利益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责权利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一般都说责权利要对等,才能调动积极性。也就是说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就应该具有相应的权利,同时应该取得相对称的利益。责权利相统一就是责权利三位一体,即责任、权力、利益均统一于责任承担者一体,责任者既是责任的承担者也是权力的拥有者和利益的享受者。换言之,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活动主体所附的权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 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权责相当,不能失衡,畸轻畸重。以免权重责轻诱发专权擅权,或者权轻责重令人畏缩不前。利指的是利益,权责重,成效显著,利就大;反之则小,直至令行为人承担不同程度之不利益⑦。

 总之,上述六个基本原则中,营造稳定、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强调的是,要打造一个井然有序、诚信友爱的经济环境;统筹兼顾、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侧重于经济资源的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因此,要合理配置,不得垄断与浪费;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原注重的是科学发展,而不是单纯突出速度与眼前利益;经济民主与自由原则则须规定,国家在宏观调控的同时,一定要大力维护和促进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以使我国与世界经济完全接轨;实质公平与形式平等相结合原则非常重要,如果市场主体感觉面临不平等竞争,那么将严重挫伤其积极性;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有权有利必有责,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使市场在法律范围内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①⑤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1995年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

②邱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出自1995年《法制与社会发展》;

③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1998年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

④李昌麟《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1999年四川人民出版社;

⑥肖顺顾《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⑦付军《试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责任编辑: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