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已于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确定了危险驾驶罪,并以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第133条之一,置于现行刑法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于2011年5月1日入刑以来收到了较好的成效,据公安机关统计查处醉酒驾驶同往年相比下降近50%。但从我们审判实践看因醉驾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呈高发态势,另外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失衡问题也日益显现。
由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还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缺乏客观量化标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弹性较大,纵观各地法院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一方面“缓刑、免除率高”没有达到醉驾入刑立法目的质疑呼声不断,另一方面被称为杀人成本最低的犯罪方式“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低于较轻的危险驾驶罪”喊声跌幅不止。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酒后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第133条之一,置于现行刑法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罪的实质性处罚并非都重于危险驾驶罪。举两个相关案例,2011年5月1日中午,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无牌微型面包车,碰撞到开发区路边的树木。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1mg/100ml。被告人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8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醉酒驾驶一小轿车经过开发区另一路段时,碰撞陈某驾驶的摩托车,造成陈某死亡的后果。警方认定,被告人赵某醉酒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陈某驾驶机动车经限速路段超速行驶,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赔偿死者陈某家属医疗费及丧葬费等共计24万元。被告人赵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从现在各地审结的危险驾驶罪看,判决结果适用缓刑的概率普遍较低,大部分被告人会被剥夺一至六个月不等的人身自由;而作为重罪的交通肇事罪,如果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其判决结果大多能适用缓刑。同时,在附加刑方面,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也并非都重于危险驾驶罪。按照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标准,被告人还会被判处罚金刑,但若按交通肇事罪处以刑罚,刑法条文中并未规定罚金刑。
据了解,世界各国也存在醉驾、飙车的社会问题,在美国酒后驾驶的交通事故占整个交通事故的40%,以醉酒驾驶罪起诉没有导致人员伤亡的初犯者处罚较轻,交纳罚款、重上驾校或从事社区劳动就可以过关。 在新西兰,只是加大对20岁以下和反复酒驾司机打击力度。韩国政府对《道路交通法》中有关“禁止醉酒驾车”的条文进行了数次修改,并不断加大处罚力度。在2009年10月起实行的新《道路交通法》条文中,对“酒后驾驶及拒绝酒精检测”的处罚规定提高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但韩国打击醉酒驾车的严厉程度从2011年案例中可以看出适用缓刑率较高。
笔者认为,醉驾入刑的初衷是行政处罚已不足以威慑醉酒驾驶行为,需要更有力的刑法调整,其目的是预防犯罪。就其量刑应结合如下十个方面综合考虑:1、血液中酒精含量;2、实际社会危害结果;3、有无危险驾驶前科;4是否冲卡不配合检查;5、所驾车辆种类、驾驶道路环境;6、是否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7、是否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8、所驾车辆的安全设置是否齐全、有无牌照、是否是营运车辆;9、案发后是否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改情况;10、是否积极赔偿损失和缴纳罚金等方面,如果情节轻微,一般应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处罚。不管是适用缓刑还是免予刑罚,嫌疑人都已被认定构成犯罪,留下了“前科”,必然影响其升学、参军、报考公务员等,公职人员还将面临被开除的风险,不存在放纵犯罪问题,也完全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同时可以加大罚金的处罚力度,其有以下三方面的优点:1、可以避免犯罪人在监狱内交叉感染。短期自由刑因关押时间短,教育改造效果尚未充分发挥却反而使罪犯之间恶习相互感染,由于罚金刑只是剥夺犯罪人的金钱,而不必将犯罪人投入监狱执行,从而消除了犯罪人在监狱内交叉后感染的可能性;2、罚金刑具有匿名性,这种匿名信既可以剥夺犯罪人的劳动成果,又使其名誉和社会关系不受影响,从而减少了自暴自弃的现象,有利于悔过自新;3、罚金刑可以避免犯罪人对社会的生活不适应。罚金刑的执行对犯人不予关押,执行时不妨碍犯罪人的职业,不影响其家庭生活,因而判处罚金刑可以避免犯罪人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罚金数额的多少需要考虑到犯罪人的经济收入水平、犯罪情节确定具体的罚金数额。
总之,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让“远离酒驾,珍爱生命”观念深入人心,将审理的典型案件在媒体上进行报道,并组织社会公众特别是驾驶员群体参与旁听“醉驾”案件的庭审,提高群众对醉驾危害性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珍惜生命、拒绝醉驾”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