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刑事审判的重要职能,维护社会稳定是刑事审判的首要任务,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司法保障。为此,颍上县人民法院在当地党委的英明领导下,在上级法院的正确指导下,在人大的依法监督下,始终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在审判工作中重点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有组织犯罪、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和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严惩了以程健为首的等18名被告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吴其侠等以新农村建设为名实施的贪污、受贿窝案。同时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聚众斗殴犯罪的被告人、具有累犯、主犯、认罪态度较差的被告人,该重判的坚决予以重判,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法院工作不仅要着眼于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社会和谐。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坚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又尽可能的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对因邻里纠纷、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善于做调解工作,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学法律,让矛盾的双方充分认识到各自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从内心深处感悟团结、和谐的重要性,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从而达到调解开心结、和睦相处、友爱互助的良好效果。对那些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良好的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未遂犯、从犯、初犯、偶犯、自首、立功等犯罪分子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以宽缓为主,尽可能的给了们留出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具备适用非监禁刑条件,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取得了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清正廉洁,着力提高案件质量与审判效率
在排除个别案件的当事人或亲友胡搅蛮缠之后,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是关系刑事审判是否公正的关键。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往往受到社会社会环境的重大影响。法官的清正廉洁程度决定着案件受社会环境影响的程度。关系、金钱、人情等无不影响着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为此,我们一方面教育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认真学习有关廉洁自律方面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组织干警到监狱参观,听取犯罪分子的现身说法,同时教育干警算好名誉帐、亲情帐、健康帐、金钱帐、自由帐等几笔帐,让他们发自内心的抵制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另一方面,加强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理顺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主管院长、院长、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关系,要求承办法官、合议庭对案件的事实负责。弄清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罪、责、刑相适应的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核,必要时报院长审核,然后经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形成判处意见。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限的规定,把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作为提高办案能力和效率的重要措施。虽然我们的案件95%以上都上会研究,但通过同志们的共同努力,都能在审限内审结。同时对取保候审、逮捕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对需要取保候审或逮捕的被告人由承办人在认真阅卷审查的基础上,经合议庭评议,报院长审批,杜绝了滥用强制措施。数年来,我院的刑事审判工作没有发生一起因不廉洁而出现的冤假错案。
三、注重大局意识,着力提升刑事审判的社会效果
在实际审判工作中,我院始终坚持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注重提升社会效果。特别是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加大调处力度。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大多数当事人双方矛盾较深,对立情绪较大,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可能引发更严重的冲突,酿成新的更严重的刑事案件,为妥善解决这类案件,我院始终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具体作法是:一是注重掌握案件外的情况,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家庭状况、心理状态和经济背景资料;二是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法律知识,引导双方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规定;三是向双方当事人阐明化解矛盾的宜处,所谓冤冤相报何时了,冤家宜解不宜结,远亲不如近邻,人生之中会遇到矛盾,但是,如果天天生活在矛盾之中,还有何乐可言,总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双方当事人心灵相通;四是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如村民调解委员会、当地德高望重的人出面说和,家族中有影响地位的人的说教,不局一格,只要有利于化解矛盾的而又不违法的手段,都尽可能的利用。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我院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95%以上都就民事部分调解成功。例如我院审理的由中院指定管辖的被告人刘天威、马超群故意伤害一案,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都很大,但是,通过我院不厌其烦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附带民事的赔偿协议,我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切实贯彻执行量刑规范化,着力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自量刑规范在改革实施以来,我院认真组织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学习,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使每位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和审委会委员吃透量刑规范化的精神实质,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凡是能够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理的案件,都全部适用,实现了量刑的公正和均衡。一年多来,通过量刑规范化的严格适用,我院刑事案件的上诉率和发改率都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当事人及其亲友更加理解了法院的判决,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五、认真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着力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我院在办理青少年涉嫌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始终把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摆在首位。在每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他们都要求公安、检察两机关配合,深挖青少年被告人走向犯罪的根源,针对每个青少年走向犯罪的特殊原因,进行家访,并走访青少年被告人曾就读的学校和所居住的社区,外地青少年虽不能都走访到,也尽可能的让这些青少年的学校和社区出具他们的家庭状况和一贯表现。掌握了这些情况后,针对每个青少年的特殊成长环境和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剖析他们误入歧途的内在原因,让他们深刻认识到犯罪对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并为他们指明前进的方向,让他们心中燃起希望之灯。同时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开庭审理过程中,结合案情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让他们的监护人对他们批评、教育、感化,有的被告人在法庭上痛哭流涕,表示痛改前非。如我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的案件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告人李某作了大量的思想工作,被告人当庭对被害人承认了错误,请求被害人谅解,经法官主持调解,被害人感到被告人的悔过出于真诚,不仅少收了几千元的经济赔偿款,而且当庭表示对被告人谅解,我院也依法对被告人减轻了处罚,并适用了缓刑。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界限问题,我院慎之又慎,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严掌握。如在审理一起被告人曹某故意杀人案件过程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提出被告人作案时不满14周岁,但通过细致的工作,并核实了大量的书证和证人,终于弄清了被告人准确的出生日期,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依法作出了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服判。近年以来,我院每年审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都十几起几十人,且呈上升趋势,但我们的审判法官都能够始终如一的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坚持宽严相济,充分维护了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我院特别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教育抚养问题时,总是深入实地,调查研究,看如何处理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同时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把未成年人的教育生活妥善的安排好后。对于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给他们联系学校就读,不能就读的也给他们联系相关单位进行技能培训,使他们有一技之长,有能力就业、创业。同时定期的对他们进行回访,掌握他们学习、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为他们修正错误,注入发展的动力。近年来,我院审判过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被告人没有一人再重新犯罪。受到当地人民群众的高度赞扬。
我院充分认识到,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不能仅仅靠审理案件来完成,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为此,我们走进学校和社区做宣传工作,给未成年人上法制课,以案说法,寓教于法。和他们交流谈心,对他们提出的一些社会不良风气和前途的迷茫,从历史的、社会的、环境的、发展的层面,进行摆事实,讲道理,消除了一些社会不良风气对他们的影响,坚定了他们当好革命接班人的信念。同时还编印了相关的宣传单和小册子,广为散发,让他们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用法律自觉的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总之,我院的刑事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但是和兄弟单位相比,和党和人民的要求和希望还有很大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取他人之长,补我们之短,把我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开展的更好,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