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刘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被告人刘某,系颍上县关屯乡某村村民。2011年12月份的一天,他在南京军区总医院门口处,遇见一陌生人向其出售医院发票。为了多报销农合医疗款,经商谈他以600元价格成交购买了以同村村民汪某、陈某名义的两套农合医疗虚假报销手续。之后刘某将上列虚假资料交由卫生院的医保经办人,一段时间后,两笔报销款均已审批通过,其中以村民汪某的名义报销医疗款20609.9元,以陈某名义报销医疗款30344.8元,两笔报销款均被刘某从卫生院的经办人处领走。2012年2.3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由于手头紧张,又到江苏省南京市购买了一套以同村村民何某的名字制作的虚假农合报销手续,发票上开了八万多元的费用,经初审预结算款为44873.8元,该笔报销款所使用的虚假材料被县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发现。被告人刘某共从颍上县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中心报销农合医疗住院补偿款95828.59元(其中44873.8元未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书面报销材料,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款95828.59元,其中44873.8元未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具有未遂情节以及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已退还所诈骗的赃款,认罪态度好,所以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