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均系颍上县夏桥镇某村村民。2011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和其丈夫从田间收完稻谷,在将稻谷往家运送的途中,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相遇,双方因玩笑相互嬉戏致原告受伤,伤后何某某经颍上县夏桥镇卫生院及阜阳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踝骨骨折,并住院治疗,住院的医疗费用由何某某先行垫付。
为了医疗费用问题,何某某找到了相关部门要求处理,在处理未果的情况下,何就开始进京上访,上访回来后,何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承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14863.7元。本院经审理认定:双方互嬉,都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刘某某应承担60%的责任。判决刘某某承担8918.2元治疗费用。
判决生效后因刘某某未履行义务,何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扬言再次进京上访,执行庭具办法官陶建之收案后深感案情的复杂性,于立案当日赶到被执行人刘某某家中,向其进行法律宣传,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被执行人刘某某于第二日将执行款3000元交到法院,并表示剩余款项等将稻谷卖掉后再付清。这时申请人何某某来到法院,告知办案人员刘某某近期可能外出打工,陶建之了解此情况后,想到如果被执行人一旦外出打工,本案将无法继续执行,申请人的权益将无法尽快得以实现。于是,就立即向领导作出了汇报,并于当日赶到被执行人家中,将被执行人刘某某带到法院,对其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宣之以法,并苦口婆心的讲明案件情况,其后当事人表示同意支付剩余欠款,并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将剩余执行款送到法院。最终,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此事得到了县领导与本院领导的肯定。事后申请人何某某拉着执行干警的手一再表示感谢,称县法院的执行干警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此案的顺利执行,首先利益于执行干警认真负责、一心为民的执法理念,其次是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律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执行人员快速成功化解进京信访案件,取得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