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地对司法权的运行结果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因此自觉服从并尊重司法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的一种状态,表明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程度。它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当司法具有高度的公信力,公众会习惯于寻求公力救济,大家相信法律,认真执行法律,法院的裁判才会得到普遍的认可,法律才能被很好的贯彻落实。司法公信力来源了人们的被遵守,来源于司法机关极其全体人员的守护和维护,它的载体就是司法人员办理的各类案件质量。
一、以下几种因素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应当看到,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权威未能真正树立起来的原因很多,既有法院自身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原因,并与国家社会经济、文化及法制环境密不可分。比如:社会不当的舆论影响、司法不公、法官素质不高、当事人的片面认识、不健全的法律制度及其社会对司法的过高期望值等都将成为削弱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因素。(一)法院体制的痼疾。法院管理模式行政化,使得社会上将法院视为政府部门,法院因维护本地利益而搞地方保护也在所难免,这则破坏了法院中立、公正之形象。特别是法院对地方行政机关存在机构、人员和经费上的依附关系,在涉及这些机关的有关案件时,难以服众;(二)当事人的片面认识与误传、误解。当事人置身于案件之中,与裁判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一般都自持有理,贪急求快。一旦赢不了官司,便盲目认为法院偏袒对方,对法官不相信。有的败诉后又存在投机心理,错误地认为只有把事情闹大,才会有人重视,才会有结果,于是四处反映,甚至有意制造事端,给他人看,给法院施加压力。特别在基层,当事人多数为文化程度水平较低的农民,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没有程序、没有证据、没有时效观念,只注重自身的感受。有的当事人不管对方有无履行能力,只要其不履行,便误认为是法院工作不力,执行力度不够,把诉讼风险、执行风险全部转嫁给法院;(三)来自方方面面的批评与干预。来自报纸的批评,来自电视节目的批评,来自专家学者的批评,因其掌握材料所限,难免出现不客观之处。法学教授及其专家意见书或其对有关法制栏目的点评,能吸引不少人的眼球,但有些是收取费用的,其单方意见不能不说没有道理,然对方的观点或许道理更充分,恰恰这一点又避而不谈。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提供的信息可能并不全面。媒体或个人从商业利益出发,在不了解全部事实的情况下,对判决的指责,肯定影响法院的威信;(四)不健全的法制及对司法的过高期望不利于司法公信力。有些群众产生“不上访不办事”的思想,本该是上诉或者再审解决的问题,一律不通过法院,而通过信访渠道去想办法。不少涉法上访者抓住了信访管理之软肋,变本加厉,又使得新问题层出不穷。另外,还有些群众对司法的期望值又过高,而司法不是万能的。
二、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切实注重抓好以下七个方面。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司法公信力危机已构成一种不容忽视的瓶颈性制约因素,进而影响到司法权威的确立。当前,提升司法权威与公信力,需从以下方面努力:
(一)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落实好法院工作主题是彰显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要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增强人民安居乐业的信心;公正审理民商事案件,实现“胜败皆服”和“案结事了”;加强执行工作,维护司法权威;要通过依法履行审判职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与效率。要始终将公正和谐的理念贯穿于审判和执行工作全过程,落实到具体的每一件案件中,将能否案结事了作为衡量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指标,将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审判工作的检验标准。要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制度,促进司法公正;要对那些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案件,坚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妨碍司法的行为,坚决予以处罚,确保司法的公信力。总之,法院受理案件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在公众的眼里,司法公正的标准是法官必须是公正的,同时还要表现出来是公正的。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履行审判职责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司法公正与高效,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
(二)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筑牢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提高司法公信力,重点是抓好队伍建设,教育法官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切实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始终把维护党的事业、人民群众的利益、宪法法律的权威永远放在第一位,坚持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在思想上和行动上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服务水平。法官首先要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坚持司法为民方向,维护社会正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转变审判作风。法律是威严的,当事人先信赖法官,进而才会相信法律。第二,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确保司法廉洁。一个清正廉洁的法官,一定能身体力行促进司法公正,进而提高司法公信力,要进一步营造廉洁司法氛围,促进廉洁办案;开展主题教育,提升司法能力和队伍素质;开展示范教育,使干警学有方向,赶有目标;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坚持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开展诫勉谈话和廉政保证金制度。第三,强化业务训练,提高执法能力。加强裁判文书写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打造精品裁判文书”,可以有效地提高裁判说服力和公信力。而判决书中的细微差错,则极大影响群众对法律的信任;规范庭审行为,庭审是整个审判活动中心,是法院向社会展示司法活动,行使裁判权的重要平台。规范的庭审行为,高超的庭审驾驭能力,可以增强当事人、公众及媒体对法官、法院和法律的信任。向“执行乱”开刀,让执行更有力。以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素质为关键,提高执行能力,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高效处理政府拆迁、企业破产、重大反腐等社会热点案件,因为这类案件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共同参加,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这对增强司法公信力起到很大作用。
(三)规范的监督管理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保障。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是司法权在公众心目中的信服状态,取决于人民法院是否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为此,人民法院应当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审判工作的生命线,积极建立以审判流程管理为龙头,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以审判监督为中心,以纪检监察为后盾,严格抓好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规范审判管理,强化绩效考核工作;建立和完善独任审判、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实现审判工作案前防范、案中规范、案后监督的全方位监督制约机制;建立案件质量监督、违法审判追究、绩效考核的三项监督机制,促进法院管理规范化。着力规范法官行为举止,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在仪容、仪表、待人接物等方面,从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的点滴做起,使用文明用语,革除陋习积弊,养成办案讲程序、讲制度的良好职业习惯,用规范的办案取信于民,用程序的公正确保实体公正。
(四)夯实的司法基础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动力。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司法活动中能否得到有效维护,直接关系到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度。要通过积极转变观念,加强服务意识,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理念,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意识;既要公正审判、正确适用法律,为人民提供有力的法律帮助,又要充分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健全巡回办案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采取有效的司法服务措施,拓宽服务渠道;推广便民举措,拓宽亲民之路;探索利民之策,牢固树立以民为本思想,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到爱民、亲民、便民、利民。要落实司法救助措施,确保弱势群体能打得起官司,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在确保裁判公正的基础上,提高审判效率;加大执行力度,维护司法权威。
(五)有效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环节。信访无小事,件件系民生,纵观多年来的各类涉诉信访案件,引起上访的原因主要是人民群众对法院案件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的怀疑和不理解。提升司法公信力要立足于维护稳定,息民怨,释民惑,落实好领导干部大接访工作,畅通信访绿色通道,拓宽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表达司法诉求的渠道和方式。要做到说服教育有耐心,排忧解难有诚心,化解调处有恒心,审判事非有公心,确保群众的诉求有回应、有处置,力求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舆论效果,实现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不断增强。
(六)改革司法运行机制,保证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科学完善的司法运行机制,不仅有利于司法目的的实现,而且有利于增加公众对司法的依赖,提升司法公信力。一是要强调司法中立性。法官在诉讼的全过程,在冲突的各方主体之间应当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与双方保持同等的距离,不偏袒任何一方;二要强调司法的平等性。司法运行中的平等不仅意味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也意味着法院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还意味着法官与当事人在人格尊严上处于平等地位;三是要强调司法程序的公开性。完善的程序公开机制,有利于保持裁判者的中立地位和裁判者的责任心,也能为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已的权利创造良好的的条件;四是要强调司法效率和司法终局性。迟缓的司法运行机制将严重影响公众对司法的信心,永无休止地申诉和投诉,导致反反复复的再审和改判,将使公众丧失对司法的信任,影响司法公信力。
(七)加强司法宣传是拓宽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加强司法宣传,让外界了解法院,一方面有利于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另一方面则有利于更多的民众了解法院各项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绩,从而扩展司法权威的辐射面。要加强与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营造法院工作在报纸有文字、广播电台有声音、电视台有图像的宣传声势,向社会展示法院公正高效文明司法的形象。通过宣传,提高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培养尊重司法裁判既判力的良好习惯,从而降低社会纠纷的解决成本,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对抗因素,最终让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信任法律,自觉维护法律,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夯实群众基础。
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是一项系统工程,法院和法官在维护司法公信力方面应当作表率,法官在整个法律职业群体中树立权威自是责无旁贷。我们将以“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统领法院各项工作,在司法工作中努力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高度统一,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