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大学生村官任建宇被劳教“申诉”案作出宣判,认为任建宇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定驳回其起诉。任建宇不服裁定,提出上诉。宣判前一日,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了对任建宇的劳动教养决定,任建宇已解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起案件再次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舆论虽早已达成共识,但改革劳教制度如何落到实处,是人们十分关心的问题。我院在今年审理的行政案件中,劳教案件占了近4成,如何办理好这类案件,既能使相对人受到教育又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合法权益,一直是同志们积极思考的问题。下面试从劳教制度的历史及现状、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如何落实已达成的共识等方面谈谈对劳教制度改革的粗浅认识。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及现状
劳教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制度,始于建国后的五十年代,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我们依据的法律文件。目的是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设立、劳教的期限等作了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至此,现阶段关于劳动教养所依据的规定仅于此。它们分别就劳动教养的性质、对象、范围、审批、收容期限及管理作了规定。
1、劳动教养的性质和宗旨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改造的行政措施,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
2、劳动教养的对象和范围
居住在大中城市,对有违法行为但不构刑事处分的人及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阻和制止的人,予以劳教。具体被劳教的是四类人,一类人就是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第二类人是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第三类人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第四是青少年犯罪。就是刑法不处理的人,治安管理处罚法又处理不了的人,他们有很多暴力倾向,放到社会上又没有办法让社会安定的人、危害社会安全的人,就把他们放到劳教去了,集中管理起来。
3、劳动教养的审批
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
4、劳动教养的收容期限
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性节、动机和危害程度,劳动教养的期限,确定为一到三年,必要时可以延长一年。
5、劳动教养的管理
被劳动教养的人送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由司法部门管理。
二、劳动教养制度面临的困境
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实施40多年来,应当承认,它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和挽救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必须看到,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变化,法律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家对人权保护的日益重视,劳动教养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1、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设立在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权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现阶断,设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其主要权限有两项:一是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二是批准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和延长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中,依据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有关文件,逐渐形成了这两项职权长期以来实际上分别由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行使的格局,也形成了公安机关既是劳教的审批机关,也是对不服劳教决定之申诉的复查机关,同时又是错误劳教的纠正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教机关也对劳教人员有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拥有审批权。立法机关和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法规从未明确授权参与劳教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可以行使劳动教养领导机构的职权,因而即使按照现有的劳动教养依据,此种做法也是欠妥的。在这两项权力的行使中,唯一来自外部的检察监督也仅限于提出纠正意见,对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亦无可奈何。劳教程序简化,强调了效率,忽略了公平。这样一种机制不仅不利于保证劳动教养案件的质量,也不利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法治化进程。
2、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与其实际严厉程度不相适应
劳动教养的性质,有人说它是行政处罚,也有人说它是行政强制措施,也有人主张即是行政处罚又是行政强制,但适用的对象没有争议,即主要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人。理论上总是说劳动教养轻于刑事处罚,但从劳动教养的期限看,却比适用于犯罪人的管制和拘役这两种刑罚还要严厉,甚至严厉得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而劳动教养的期限则为1至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1年;从剥夺被劳动教养人员的人身自由的严厉程度看,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原居住地执行,属限制部分人身自由的开放性刑罚。被劳动教养的人,则要收容于专门的警卫森严的劳教场所,节、假日一般只能就地休息。它与某些刑事处罚内在逻辑的颠倒,还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以下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去年我们审理的一起劳教案件,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主犯被判处拘役6个月,而从犯以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1年,开庭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家属把一腔怒气都冲着法官,法官则只能耐着性子向其解释法律规定;今年审理的一起劳教案件也遇到类似的情况,当事人盗窃价值不足千元,被劳教1年。而法律规定盗窃一千多元现金,刑期仅为几个月,这些现象的存在,在社会上和部分劳教人员中产生了极其不好的影响,使老百性误认为罪轻重处,罪重轻处,人为地随意处理,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3、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效力不足
随着《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的相继出台,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显然与之相悖。《行政处罚法》在第8条所规定的7种行政处罚种类中,劳动教养不在其列,因此劳动教养不属于行政处罚。该法第9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64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因此,作为行政规章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的劳动教养这样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立法法》也明确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显然,将劳动教养定位于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补充规定》和《试行办法》等也不符合《立法法》的要求。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这里的法律,在我国应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劳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必须由劳教法来规范。但是,我们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决定和批准的补充规定是不够格的。没有达到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标准。
总之,劳动教养现在已经在事实上处于缺乏法律依据的状态。
4、劳动教养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混乱性,不利于贯彻法治和保障人权
由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颁布后,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有关部门又相继颁布了多达几十个规范性文件对其进行补充,这些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单行条例、决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颁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一些通知、批复之类的规范性文件。它们散见于各种效力不一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中,既零散又混乱,这种局面给劳动教养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随意性。例如,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劳动教养收容的对象是有地域限制的,即“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和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但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明确提出劳动教养,给以后劳教制度改革提供了空间)和《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则没有地域限制,由此导致各地执法的不一致,有的认为劳动教养应继续控制在大中城市的范围,有的则突破到乡镇、农村地区。由于法出多门,并且一再扩大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致使劳动教养变成了一个筐,什么人都可以往里装,甚至连够不上治安处罚的也可以适用劳动教养,如恶意上访。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与上位法明显相悖而又能长期存在。从实践中看,由于程序不公正,实体难公正,操作之中极易产生大量的侵权行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缺少有效的救济,
三、劳教制度改革已成社会共识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很多人因为上访被劳动教养,该类案件发生,反复引起舆论对劳教制度的鞭挞,存废之争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舆论压力试图造就倒逼劳教制度的改革。前不久唐慧劳教案在网上及平面媒体中闹得沸沸扬扬,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相关部门在之前已经做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听取了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到目前为止,对劳教制度的改革舆论早已形成共识。
四、改革劳教制度有共识更需要落实
劳动教养制度的实施,从历史发展看,当初劳教制度通过收容、关押轻微违法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人员,对早期治安治理起过一定的作用。随着中国法治的完善,这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不经过法庭审理、刑期却可以超过刑事处罚的劳教,其合理性正在慢慢消解。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只能由法律设定,劳教已经陷入不合法的窘境。通过立法,以违法行为矫治法代替现行劳教制度,已成为社会共识。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等10部门发布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甘肃、江苏、河南、山东的4个城市已在进行改革试点,意在对劳动教养真正变成社会矫治的一种手段进行研究。改革的难点在于找到社会治安与公民人身自由之间的平衡点。在取消劳教之后,需要有一个衔接现行行政拘留与刑事处罚的违法矫治手段,以应对社会治安问题。有专家呼吁:违法矫治手段,既要足以威慑城市中游走在违法灰色地带的边缘人,又必须吸纳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保障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还要防止个别政府部门滥用它报复公民。因此,解决劳教问题,既需要立足于现实环境、又需要立足于国民的权利意识水平,落实起来并非容易,我们期待着它早一天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