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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电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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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彬  发布时间:2013-01-09 09:30:46 打印 字号: | |
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8月1日14时30分,被告人刘某在午餐中饮用啤酒后,驾驶着“绿亮”牌两轮电动车,沿颍上县慎城镇顺河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颍上县顺河路与M水系交叉路口路段时,与姜某驾驶着的皖K5H387号“奥迪”轿车(右侧)相撞,造成刘某本人、乘坐在电动车上的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及阜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刘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属机动车类的两轮电瓶车,刘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201.7mg/100ml。同年9月1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7日被执行逮捕。
责任编辑:李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