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朋友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本应从中说和,多多劝阻,而不是逞强、示威,帮着一起大打出手,将矛盾激化,自己也得到应有的惩罚。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2年2月10日13时许,王某在家门口看见谢某正在训斥一男孩,便让谢某离开,二人便开始争吵,互不相让,且出言不逊,王某便号令同行而来的李某、赵某、高某对谢某进行殴打。谢某寡不敌众,即迅速逃跑,可赵某紧追不舍,将谢某追上,二人便扭打一团滚入路边的水沟内,高某趁机从李某手里接过一把弹簧刀,上前向谢某身上连续乱刺。谢某挣脱上岸后又被李某踢入水沟内,并遭到砖块的袭击。随后,李某又指使赵某将谢某的轿车玻璃砸碎。经法医鉴定,谢某的眼、颞枕、背部、双腿、臀部、髂部等二十五处受损伤,全身多部位软组织创伤属轻伤。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赵某听从他人的指使,为逞强、示威,共同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轻伤的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被告人赵某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够认罪、悔罪,与被告人赵某分别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