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某骑自行车回家,行至一坡路时,因违章逆行,且车速极快,撞着对面行走的乙某,造成乙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来看,作为非机动车辆的自行车不足以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一般情况下只会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很有限的财产损失。由于机动车辆的危险性明显大于非机动车辆,所以在规定和管制方面做了不同的规定。非机动车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只有机动车才能危及公共安全。同时,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即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必须是因故涉入交通运输管制线路的人员。所以,甲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另外,我国刑法规定有“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哪些行为是犯罪,应当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应当事先以法律明文规定的为限,刑法未规定禁止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犯罪,刑法未规定应当使用刑罚的就不能判处刑罚。我国刑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均未明文规定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触犯什么罪名,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此,甲某不构成犯罪,不能判处刑罚,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因此,甲某应赔偿乙某医疗费、死亡补偿费等经济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且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对于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每种犯罪的成立都具有一些共同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其犯罪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这里的过失是针对死亡的结果而言的,不是针对行为人的行为而言的。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实际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甲某驾驶的是自行车,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构不成交通肇事罪。但其行为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必须罚当其罪才能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其主观上认为驾驶自行车不会致人死亡,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快速驾驶,违章逆行,撞人后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甲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甲某应按此规定定罪量刑,并且应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一、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三、本罪的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四、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这里的“过失”是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对其所实施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本身则有可能是明知故犯。由此可见,甲某的主观心理态度及行为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毋庸置疑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甲某承担刑事责任后,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管析:
一、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应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驾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没有“关于非机动车辆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如何处理的规定,《刑法》中也没有明确“违章驾驶非机动车致人死亡是否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绝大多数都是机动车致人伤亡。这无疑是立法上的一个空白,现实生活中交通主管部门对于非机动车辆常常是疏于管理,而非机动车的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和安全行车意识也往往非常薄弱。由于非机动车辆的大量使用,违章驾驶非机动车致人伤亡的事例越来越多,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很大的损失,社会危害性不可忽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并没有把非机动车驾驶人排除在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况且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造成的危害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都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造成较大损失。在特定情况下,驾驶非机动车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二、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应属交通管理范围,非机动车交通肇事也属于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可见,立法者制定交通管理法规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那么只要是扰乱交通秩序,危及交通安全和畅通的问题就要纳入交通管制范围。车辆在需要交通管制的道路上通行,都要遵守交通管理法规。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区分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管理,而不是说只管理机动车辆,对非机动车辆则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自行车在违章快速行驶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交通安全问题,作为非机动车辆的自行车也应当属于交通管理的范畴。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其特征如下:一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二是因过失造成的;三是造成了一定后果,使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遭受损失;四是违章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甲某违章快速逆行致一人死亡显然造成了交通事故。
三、非机动车交通肇事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三种情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也就是说,交通事故造成上述严重后果,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四、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非机动车交通肇事可能触犯的罪名。以上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违章驾驶非机动车致人死亡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上所述,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违章驾驶非机动车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非机动车驾驶人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即赔偿受害人医药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