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一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不准予离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如果调解不能和好,可判决离婚。那么,出现怎样的情形才能称作分居呢?
如果单从字面上理解,分居就是分开居住的意思,但分开居住并不等于分居,婚姻法上的分居有着严格的意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称作分居。
先看一个案例:
张某与李某于1993年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两人经常发生口角。从1999年起,张某与李某虽在一起居住,但各人住各人的房间,且再未过性生活,各人的收入分别支配。2003年3月,张某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对张某与李某是否属分居,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李某同住在一幢房内,外人都认为其是合法夫妻,不存在分居情形,故不能以此认定二人为分居。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李某虽然在一幢房屋内生活,但从未在一起过性生活,且各住各的房间,各人的收入分别支配,存在分居的事实,应认定为分居。
那么你同意哪种意见正确呢?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关系已经构成分居。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中所称的分居,是指夫妻之间已经不再共同居住,处于各自相互独立的状态。具体的说,同时满足下列要件的情形才属于分居:一、夫妻双方分开居住;二、夫妻双方各自独立,包括生活起居上的独立和经济上的独立;三、互不履行扶助义务;四、夫妻之间没有性生活;五、夫妻双方没有共同经营家庭的意识和行为,一方或双方希望尽快离婚。分居是夫妻双方的行为,对于分居行为的认定,不能完全以他人是否看到或知道为标准,而应该以男女双方的行为表现和主观意愿为判断依据。上述案例中虽然双方还住在同一幢房子里,但真实的情况是双方同在一个房屋内但已经分开各自居住,在生活上没有互相扶助,在经济上也各自独立,谁挣钱的谁化,甚至夫妻之间连性生活也没有,虽然同住一屋檐下,确形同陌路人。如果双方对分居的事实没有异议,分居行为是夫妻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的结果,则完全可以认定双方已经构成分居。故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