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被告人郭清武、李翠、李福生故意伤害案 

分享到:
作者:杨玉美  发布时间:2013-10-17 16:14:40 打印 字号: | |

         亲属之间因矛盾为发泄其不满情绪,对其亲属进行伤害,造成轻伤的危害结果。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郭清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福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郭清武、李翠、李福生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怀勇经济损失82791.1元。

    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清武与被害人郭怀勇系亲叔侄关系。2011年3月底被告人郭清武因其父郭怀军与郭怀勇兄弟俩在承包工程中发生矛盾,遂起意欲伤害郭怀勇夫妻。为此郭清武让其妻被告人李翠打电话与其弟被告人李福生,让李福生联系人对郭怀勇夫妻实施人身伤害。李福生接到李翠电话后便纠集同其在上海一起打工的朋友“阿龙”、“阿凡”(另案处理)赶到颍上县。2011年4月5日18时许,李福生伙同“阿龙”、“阿凡”将郭怀勇骗至颍上县慎城镇大武村邱庄队加油站南侧,由“阿龙”、“阿凡”在现场持钢管将郭怀勇的双腿打伤。经鉴定郭怀勇左髌骨骨折、右腿胫骨骨折均属轻伤。

    另查明:被害人郭怀勇伤残程度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因伤造成经济损失82791.1元。其中包括医疗费12399.9元、残疾赔偿金20年×30%×6232元/年=37392元、误工费278天×46.9元=13038.2元、护理费140天×46.9元=6566元、营养费20元×90日=1800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交通费695元、鉴定费1900元。

责任编辑:杨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