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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藏獒犬咬伤 动物饲养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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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海燕  发布时间:2013-11-15 10:28:05 打印 字号: | |

    男子到加气点充气,不幸被藏獒犬咬伤。10月24日,安徽省颍上县人民依法调解审结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张某当场赔偿鲍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8000元。

    2013年8月3日上午,鲍某到位于颍上某气站换气时,被张某养的藏獒犬咬伤,造成鲍某左胸、拇指、小腿受伤。鲍某受伤后,到颍上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终结后,虽经公安机关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调解成功。

    现鲍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5745.54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作为藏獒犬的饲养人,疏于管理,致使鲍某被藏獒犬咬伤致害,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此,法院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黄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