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他人财物,应及时归还,这是中华民族的美德,而被告人毛某却利用拾到的信用卡,盗取他人钱财。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毛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2013年2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毛某持其捡到的被害人徐某的银行卡及身份证,到解放北路中国建设银行颍上县分行办理密码挂失业务及解挂业务,并将徐某银行卡内的人民币68100余元取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60000元,退还失主,余款被被告人毛某挥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支取他人现金68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说法: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