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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拾到的房东家钥匙,盗取主人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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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斌  发布时间:2013-11-15 10:37:38 打印 字号: | |

    拾到他人财物,本应当及时归还失主。而被告人刘某却把它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盗取他人钱财。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9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发现其邻居吴某家中无人,让孙某、汪某(二人均不满16周岁)二人在楼梯口放风,用以前拾到的吴某家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室内,将室内的一台联想牌手提电脑和一部兆讯达牌白色手机盗走。经鉴定笔记本电脑价值4000元。被害人自报手机价为700元。刘某被抓获后交代其另外盗窃了吴某家中一块RADO牌手表,经鉴定价值800元。在侦查阶段,上列被盗物品被追回并由失主领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经过,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盗物品已被追回,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已挽回、刘某当庭认罪、悔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责任编辑: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