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打猎,自已购买物件,自已加工火药枪,但他不知道这已经触犯了法律规定,构成犯罪。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韩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5年至今,被告人韩某为打野兔等猎物自食,在废品收购站等处购买钢管等物,在自己家中自行加工部件,组装火药枪三支。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该三支枪中有两支为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均具有致伤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擅自制造枪支三支,其中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具有酌定从处
说法: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