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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催泪器喷射管理人员,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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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斌  发布时间:2013-11-15 10:42:07 打印 字号: | |

    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作案工具催泪喷射器予以没收。

   2012年8月30日6时许,颍上县交通局出租车管理中队的韩某带队查处一辆轿车时,遭到被告人雷某的阻止,被告人雷某用催泪喷射器对韩某等人喷射,韩某上前阻止时,雷某打了韩某右眼一拳,经法医鉴定,韩某的伤情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雷某赔偿了被害人韩某经济损失6000元,取得了韩某的谅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某在与被害人韩某因故发生纠纷,不能正确对待,而是故意伤害韩某身体,致韩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但念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