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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便宜购赃车,被判刑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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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斌  发布时间:2013-11-15 10:43:41 打印 字号: | |

    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2010年年底的一天晚上,周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其朋友张某联系,到颍上县慎城镇詹家岗村东边一建筑工地门口,从几名男青年处,以两千元价格购买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周某某在使用一个月左右之后以一万元价格将该车卖给高某(另案处理)。高某又以120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周某。2011年12月28日16时许,周某在颍上县慎城镇驾驶该车时,因无证驾驶被颍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扣。2012年1月16日,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车进行评估,价值为21500元。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周某因被取保候审向颍上县公安局交纳保证金一万五千元,2012年11月15日该局将该款转变为罚没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周某在公安机关交纳的罚没款可折抵刑事处罚中的罚金。被告人周某当庭认罪、悔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责任编辑: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