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某2003年被某幼儿园聘为老师,辛辛苦苦工作近十年,不料竟被幼儿园无故解聘。龚某某不服,一纸诉状将其所任教的幼儿园告上法庭,11月11日,在颍上县人民法院调解下,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某幼儿园支付原告龚某某社会保险费、拖欠工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费用29000元。
2003年11月,原告龚某某通过颍上县教育局组织的招生考试,被某幼儿园聘用,在被告单位从事幼儿教学工作。原告在校工作期间,被告没有与原告龚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原告龚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2年9月份,被告以学校招生新老师为由,将原告龚某某解聘。后龚某某向颍上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3年9月28日颍上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颍劳仲案字第13号仲裁裁决书。原告龚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被告虽然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依法应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被告没有给原告龚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原告龚某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基于以上理由,法院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达成上述调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