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通信公司赔偿原告耿某某损失48437.3元。
2013年7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原告耿某某在颍上县五十铺乡耿圩村耿圩孜自家门前附近的十字路口行走时,因被告架设的固定电话线的钢角线脱落在地,与供电线路连接后导电,将原告耿某某电击烧伤。原告耿某某在阜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支付医疗费用9412.57元。2013年8月7日经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鉴定,建议原告耿某某自伤后休息180日,伤后120日需增加营养,伤后120日需设1人护理,后续医疗费20000元,手术植皮自住院之日起,建议休息期限为60日,前30日需设1人护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某通信公司为固定电话线所设置的钢角线带电脱落,横跨在十字路口,给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潜在的危险。某通信公司未尽到对其所设置的钢角线负有管理和维护的职责,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时未完全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有一定的过错,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某通信公司主张在该事故中供电公司在两项线路交叉处没有进行安全保护措施,供电公司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悬挂物发生脱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作为钢角线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的被告没有举出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有其他责任人的,被告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通信公司赔偿原告耿某某损失4843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