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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友不慎 花季少女遭轮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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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钮继玲  发布时间:2014-01-08 15:59: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12年9月18日下午,夏某某与赵某到颍上县城,途中遇见李某某,李某某又邀其朋友王某、潘某、李某一起到颍上县某KTV唱歌,当日晚23时许,唱歌结束后,几人住宿在颍上县黄桥镇某快捷宾馆内。夜间潘某、王某将夏某某强奸。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共同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属轮奸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某和被害人夏某某发生性关系时,是夏某某自愿的,且不明知夏某某不满14周岁。经查,被害人夏某某和被告人王某、潘某案发前并不熟悉,王某自己也供称潘某在夏某某房间时,其听到夏某某骂潘某,从而可以推断潘某和夏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夏某某是不同意,而且进入夏某某房间时夏某某是裹着被子的,而夏某某则证明和夏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夏某某自愿的当属狡辩,同时被害人和王某并不熟悉,不可能要求见面后被害人就明确告诉王某其出生的日期,且王某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完全可以从被害人的外貌特征判断出被害人夏某某被侵害时不满14周岁,因此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由于潘某没有归案,不能认定本案系轮奸。但从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结合证人赵某的证言和物证鉴定意见,足以证明本案系轮奸。因此,辩护人此项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钮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