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南宁市武鸣县农民罗先生向计生部门申请准生证,经过村、镇、县三级部门核实后领取到了证件。随后,妻子成功受孕。正当他们准备迎接小生命时,计生部门通知准生证因失误错发需要收回。事情的发展经过是,罗先生与妻子唐某已育有一子,罗某某是上门女婿。今年5月,罗某某夫妇申请生育二胎。按2002年广西实施的计生条例,男到“多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可以申请生二胎。但2012年广西实施新的计生条例,规定只有“双女无儿户”的招婿家庭才有可能生二胎。唐某某家中姐妹四人,并不符合生二胎的条件。在受理罗某某夫妇申请过程中,由于镇计生服务所办证员曾某某对新条例内容理解错误,仍按照旧的计生条例通过了罗某某夫妇的申请。今年10月,曾某某发现了错误,于次月收回已办理的《二孩生育证》。这一消息披露后,立即引起轩然大波。从罗某某所在的乡村到计生部门,直至学者专家,都对该事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下面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讨论以下二个问题。
一、准生证能否被撤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以及其他情形,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也就是说,武鸣县计生部门收回罗某某夫妇的准生证,有法可依。
但是准生证不是一般的行政许可,它与人身权相关,一旦核发给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女方一旦成功受孕,除当事人自愿外,便不能终止妊娠,即具有不可逆转性。计生部门向唐某某与罗某某核发的准生证,是一种行政许可。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当事人完全有理由相信《二胎准生证》是合法的。因此,当事人无论从客观上还是主观上均不存在错误。准生证能否被撤回,答案是否定的。准生证,与其他行政许可有不同之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按法定的程序申领《二孩生育证》,其目的是女方所在的村、乡、镇比较了解其家中子女的准确情况。计生部门在工作中存在问题,不能让当事人承担。
另外,准生证与孕育方以及其腹中胎儿的权益密切相关。准生证毫无疑问具有人身属性,孕育方一旦拿到准生证,就意味着她生育孩子不受到行政处罚,如果是二胎,又经过合法程序生了下来,孕育方就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武鸣县武断撤回准生证的行为是把人命当儿戏,并不妥当。如果当事人并未怀孕,那当然可以撤销或者追回。但是如果当事人已经怀孕,孕妇和胎儿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除了医学原因或当事人自愿外,不能随意撤回准生证。
但是,准生证不能被撤回,并不意味着对错发准生证的事情就可以不究了。为了维护公民对政府行为的信赖和保护胎儿的权利,准生证的效力可以承续,但办理准生证过程是否有违法违规的地方,到底是谁的责任,则必须有所追问。如果经调查,发现错发的准生证完全是计生部门人员的失误,那么,罗先生夫妇在获得生育许可上可谓毫无过错,或许其获得的生育许可不具有实质合法性,但其无需为此付出代价,相应的代价应由计生部门承担。承担的形式,就是本应由罗先生夫妇承担的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由当地计生部门承担,不能用纳税人的钱支付,计生部门除了要给责任人行政处分,还要向其追偿替其支付的社会抚养费。如果准生证错发的原因不是单方的,而是罗先生夫妇与计生部门共同造成的,比如罗先生夫妇提供了虚假材料,或贿赂计生人员,则需要在分清双方是非大小的基础上,明确责任,并据此确定社会抚养费分担比例,计生部门承担的部分同样需向具体责任人员追偿。
因此,不论调查结论如何,需要纠正的,绝不是收回发出去的准生证,更不可强行改变正在怀孕的状态。
二、计生部门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计生部门在给罗某某办理准生证过程是否有违法违规的地方,到底是谁的责任。如果完全是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那么孩子生下来后,社会抚养费应该由被追责的责任人共同承担,这里的责任人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如果罗某某夫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申请行政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计生部门如果不予承担赔偿责任,罗某某可以提起行政赔偿。如果罗某某起诉计生部门强行收回准生证,即可以以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程序违法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一张准生证引起轩然大波,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思考: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一定要本着对相对人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行政;在工作出现问题时,也要勇于承担法律责任;相对人要做遵纪守法的公民,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