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湖法庭2013年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69件(含2012年旧存5件),法定审限内已审结244件。在审结的案件中,涉及婚姻家庭纠纷201件(离婚147件、子女抚养纠纷34件、婚约财产纠纷17件、赡养纠纷3件);合同纠纷29件(买卖合同纠纷13件、民间借贷纠纷11件、其它合同纠纷5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件;其它纠纷11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共有纠纷、排除妨害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
一、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1、办案质量:(1)立案变更率0,较2012年的1.07%下降了1.07个百分点;(2)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1.27%,较2012年的1%上升了0.27个百分点;(3)一审案件陪审率100%;(4)、裁判文书质量优秀;(5)、向市中院报送案例3篇。
2、办案效率:(1)当庭裁判率40.16%,较2012年的40%提高了0.16个百分点;(2)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0%;(3)法庭年人均结案数48.8件;(4)法官人均结案数122件;(5)简易程序适用率83.19%,较2012年的74.9%提高了8.29个百分点;(6)、平均审理时间:简易程序33天,普通程序120天;(7)、超审限案件0。
3、办案效果:(1)、一审服判息诉率97.54%,较2012年的98.18%下降了0.64个百分点;(2)民(商)事案件调解率40.16%,较2012年的40%提高了0.16个百分点,;(3)民(商)事案件撤诉率27.05%,较2012年的25.82%提高了1.23个百分点。
二、案件的特点分析:
杨湖法庭2013年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69件,虽然较2012年的280件少了11件,但婚姻家庭案件仍是重头戏,其中离婚案件更是居高不下,占受理案件的62.08%(离婚案件167件)。
1、婚姻家庭案件的分析:
(1)、案件审理难度大。首先,离婚案件是个复合之诉,法律关系复杂,根据当事人的诉请,不但涉及婚姻,而且有的涉及到子女抚养、彩礼返还、债权债务、财产分割、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等方面,尤其是当离婚案件涉及到子女抚养、彩礼返还、财产分割等方面时,当事人抵触情绪特别大,因此,审理过程中无论是离婚或者判决不准离婚难度较大。其次,赡养案件难审理,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类案件虽然比重不大,约3%左右,但是造成子女不赡养老人的原因往往都是若干年前的往事,大都是老人年轻时偏心所致,子女心理不平衡而不愿赡养老人,杨湖镇杜楼村的龚老汉、李老太诉其四个儿子就是一例;也有部分子女多的互相攀比,都不愿先尽赡养义务,赡养案件的被告大都不在家,所以,既难调解,判后也难执行。
(2)、案件审理周期长。由于人口流动性大,当事人大都在外地务工,原告往往提供不出被告的具体地址,有的甚至连电话也提供不出来,诉讼文书直接送达困难,被告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加盖印章后退回,只好公告送达。在审理过程中,审理周期平均为简易程序33天,普通程序120天。
(3)、离婚案件反复诉讼多。有的离婚案件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后,被告既不到庭,也不答辩,证据无法核实,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情况下,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往往一走了之,待判决生效后6个月再次起诉离婚,有的甚至三次、四次起诉。
(4)、中年夫妻离婚有增多的趋势。随着农村闲散劳动力的涌入城市打拼,一部分人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淘到了金子,口袋鼓了,家庭责任心没了,于是便玩起了“婚外情”、“包二奶”,最终姻缘到尽头,夫妻劳燕飞;而有的则是男方的人格不健全,他们怀着“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的扭曲心理,长期搞家庭暴力,配偶为了年幼的孩子,往往忍气吞声,默默忍受,待孩子独立生活后,便不再沉默而选择了离婚。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大都在五十岁左右,基本属于事实婚姻。
2、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和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发展,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活跃,合同纠纷案件也在逐年增多,案件类型也不在是单一的民间借贷纠纷。2013年杨湖法庭共受理合同纠纷29件,其中买卖合同13件、民间借贷11件,另外还有货物运输合同、债务转移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
(1)、关于买卖合同,这类案件是原来的货款纠纷,表现出来的审理特点一是未约定履行期限,审理中被告往往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是法律关系复杂,往往由基础法律关系演变出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及担保等。
(2)、关于民间借贷,最容易发生矛盾的就是借贷双方对利息的约定,尤其是有一部分案件当事人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由于法律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或尺度,造成同样的案件,不同的法官审理,出现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使当事人不能息诉服判,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因此,必须要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参照当地惯例来对具体案件的利率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根据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既要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债权人获得利息的权利,
三、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013年的审判工作虽然有些方面较2012年有所提高,比如当庭裁判率、简易程序适用率、调撤率等,但是,在案件质量上、办案效果上仍存在不足:
1、一审服判息诉率较2012年有所下降。审判工作解决的是当事人的诉求争议,需要的不仅仅是全面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还需要内心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客观上当事人法律意识增强了,对一审的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是其权利。但是,主观上还是承办法官的耐心和细心不够,对待某些缠诉的当事人,既未能及时和当地的基层组织联系求得帮助,多做案件调解工作,也未能细致的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和行使释明权,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办案效率。
2、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较2012年有所上升。学习不但是一种生活态度,同时也是一种精神追求。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应对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挑战,正可谓“腹有诗书气自华”。面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如果不及时学习,思想就会僵化,知识就会老化,能力也就就会退化。客观上因为对法律的理解、认识和适用不一致,造成案件的发回或者改判,但是,主要还是自己主观上刻苦专研精神不够,业务知识不精。学习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工作,而工作又反过来检验学习成果是否落到实处,将学到的业务理论知识消化吸收、融会贯通并运用于办案工作实际。
四、结束语:
“司法公正”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人民法庭是法院的前沿阵地,为了充分发挥其特有的作用,作为法官,一方面要不断加强自身业务知识的巩固和更新,区分案件的不同类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审判流程管理等规定操作,力求达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