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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闹事致人轻伤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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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钮继玲  发布时间:2014-01-20 16:06: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姜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1年12月26日16时许,姜某在颍上县慎城镇某音乐会所唱歌时,将公共卫生间外面的一块玻璃碰碎,因赔偿问题,与服务员周某某发生争执,姜某在吧台用酒瓶殴打周某某,并将吧台的货架砸烂。后周某某向门外跑去,姜某持酒瓶追至大门外,未能追上,遇到从音乐会所唱完歌准备离去的李某某、江某等人,姜某无故殴打李某某、江某二人,李某某等人被打跑。这时,姚某、金某、王某、谢某四人路过音乐会所门口,在绿化带小便时,姜某持铁锨将姚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姚某头部创口属轻伤,李某某左下肢挫伤属轻微伤。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酒后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姜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姜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姜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责任编辑:钮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