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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致人死亡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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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钮继玲  发布时间:2014-01-20 16:09:01 打印 字号: | |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就必须具有相关的驾驶资格证,孟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上道路行驶,且违反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后果。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4月19日16时20分,孟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颍上县城北新区颍阳路南路段时,因逆向行驶将由南向北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载带陈某刮倒在地后,陈某被赵某某驾驶的跃进牌报废货车的左后轮从头部轧过,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徐某受轻伤。事故发生后,孟某某驾驶电动车三轮车逃离现场。经颍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孟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次要责任。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无证驾驶机动三轮车辆在道路上逆向行驶,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钮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