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偷窃他人电瓶车时被发现,在被追赶过程中,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相威胁。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9月1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李某携带其自制的偷车工具及弹簧刀窜至颍上县一小北校区校园内,在盗窃张某某的电瓶三轮车时被发现,张某某等人喊抓小偷,被告人李某在逃跑过程中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对在其身后追赶的张某某及学校保安挥舞和威胁,后被执勤民警抓获。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盗窃他人财物时被发现后逃跑,在被抓捕过程中用弹簧刀威胁抓捕人员,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李某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但被告人李某在抢劫过程中既未劫得财物,亦未致人轻伤的后果,当属抢劫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又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又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