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两次触犯刑律入狱的朱某某,在刑满释放后,并未吸取教训,整日游手好闲,不思悔改,再度伸手施盗。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翻墙进入居住在颍上县润河镇大郢村江某的院内,准备着手盗窃时,恰巧被回家的江某当场抓获,并扭送到当地公安机关。
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2日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9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8日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5月8日刑满释放。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朱某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的五年内又犯盗窃罪,且该罪属于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朱某某刚刚进入他人院落,正准备实施盗窃时,被他人发现,其盗窃未得逞,构成犯罪未遂,同时结合朱某某当庭认罪、悔罪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