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琐事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因被告人姜某伤害他人身体后当庭自愿认罪和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的谅解,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6月19日上午9时许,姜某因需往自家稻田里放水灌溉一事,与同村居民吴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撕扯,致吴某摔倒在水沟里,造成吴某颈椎椎间盘突出、颈髓受压损伤,经颍上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吴某颈部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姜某赔偿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12万元,得到被害人吴某的谅解。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不能正确对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姜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同时被告人姜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姜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